对大连少年“杀人恶魔” 真就无“法”可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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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连少年“杀人恶魔” 真就无“法”可治吗?

执笔/吴丹红

如果一名身高170cm、体重140-150斤的成年男子,以残忍的手段杀死一名10岁的女孩,会被判什么刑罚?

毫无疑问是死刑。但如果凶手未满十四周岁呢?那他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的规定。

这也是当新闻报道大连13岁男孩杀死10岁女孩这一案件后,我认为无论舆论怎么汹涌,那个少年“恶魔”都不会被判刑的原因。无奈,却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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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某网吧发生一起人为恶意纵火事件,致使2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4名纵火者均为未成年人,其中一人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

2012年,一名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一岁半男童,将其带到25楼,后男童从25楼摔落。我没有看到任何后续如何处理的新闻。

2012年10岁女童殴打1岁半男童监控录像

2015年底,湖南邵东县3名未成年人杀害女老师,因为都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

2016年6月,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为抢一部手机,将过路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且在事发到被控制这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等两起案件。最终方某却因未成年而被放回家,由其父亲每天在家看守。

2016年7月,广西13岁男孩沈某某离家出走至他人家中,将家里三个孩子带出去玩,逼问家里钱放哪,然后用石块将三姐弟(4岁,7岁,8岁)砸死并抛尸荒井。案发后,沈某某被带到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

2018年湖南12岁男生杀母事件(资料图)

2018年12月,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在家中。后来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该校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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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是这样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使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不能判死刑的。

上述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1979年刑法典编纂时确立的,距今已有四十年。这四十年来,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条规定却没有改变过。其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大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均早于前人。

而且,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未成年人“自我意识”过早觉醒,开始对事物有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因此,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言,如今14岁的少年与四十年前14岁的少年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大连杀人事件14岁少年(资料图)

而调查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新《民法总则》于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所以,有人建议把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岁。在南都的一项网上调查中,88%的人赞成这一建议。当然,网友需要明白的是,即使未来修改法律,也不会适用这次大连的案件了,因为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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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问题吗?犯罪低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整个社会、学校和家庭的难题。

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知道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才有恃无恐地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依然会出现11岁的杀人犯、11岁的抢劫犯。关键不是年龄,而是行为人是否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某些国家对于判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遵循“恶意补足年龄”(Malice Supplies The Age)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这名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指出,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相较于传统的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或许能弥补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僵化缺陷, 但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及自由裁量权依然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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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大连案件的讨论中,很多人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旦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就有人批判《未成年人保护法》,说它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其实,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刑法》中,并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甚至连颇受诟病的收容教养制度,也是规定在刑法中。但也不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没有问题,比如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现象。

前者像校园霸凌、幼儿园保护不周、对弱势未成年人保护不足,后者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过于宽容,收容教养制度不力,导致再犯概率加大。

在刑罚体系的衔接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除了流于形式的收容教养,也没有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更好的替代刑罚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没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这比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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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一方面,不追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一种保护,但只有相应的矫正和管教措施都跟得上,这种不追究才不至于成为一种纵容或养虎为患。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的保护上,如果受伤害者也是一位未成年人,当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施暴者时,对受害人的保护将如何做到更完善?只是进行心理疏导吗?还有更好的措施抚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创伤吗?当施暴者及其监护人无力赔偿时,国家是否有相应的补偿制度?

最近,《未成年人保护法》进入修改,有关校园安全、网络沉迷等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据说此次修改草案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但我认为还应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

我一直以为校园霸凌离自己很远,直到最近偶然得知自己上初一的儿子正在遭遇校园霸凌的困扰。这还是在北京朝阳区最繁华的CBD区域的公立中学啊,开学没多久就有孩子因为校园霸凌转学了。但转学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啊,别的学校也不是净土。我们的学校、家庭和社会,能为之做什么呢?

正如最近热映的电影《少年的你》,再次把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有4.9万人参加的“2019全国两会青年期待”调查显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受访者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68.0%)。

我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找到了相关的答案。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侵害,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一些职责,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采取的一些措施,还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草案增加了若干具体措施包括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真心希望,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真的可以执法有据,行之有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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