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建议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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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建议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

“我们是一群关注性别平等的男性公民。我们认为地铁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运营方, 负有防治性骚扰的法定责任, 特联名向贵公司提出相关建议,望予采纳。我们认为,如果地铁上的性骚扰问题长期得不到关注和正视,男性和女性一样,都会成为受害者。”

8 月22 日, 来自全国八个城市的十名男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建议在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中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 并附上了详细的操作意见。其中来自北京、天津、深圳、成都和南京的五位律师向当地的地铁运营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询问各地铁公司防治性骚扰的相关措施。

此 前, 上海地铁第二运营公司曾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表女乘客穿着不当、应当自重的言论,引起强烈的社会争议,其后北京律师黄溢智申请上海地铁防治性骚扰措施的信息公开, 日前已得到上海地铁公司的回复。十位男性律师正是针对地铁已有的相关措施提出建议。

8月21日,《东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 -2020 年)》发布,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首次被“写进”此项规划。

羊城晚报记者 林洁

1、微博

女人“骚”,不怪男人“扰”?

6月21日, 上海地铁第二运营公司的新浪官方微博@ 上海地铁二运发出了一张女乘客穿半透黑色连衣裙的背面照片,并配以这样的“忠告”:“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姑娘,请自重啊。”该微博引发热议,6 月24 日,两名志愿者出现在上海地铁二号线内,其中一位身裹黑袍,另一位短打外戴金属“胸器”,举牌显示“我要清凉不要色狼”、“我可以骚你不能扰”。

“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主张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既然女人“骚”了,就不能怪男人“扰”;有人认为“骚”本身就是一种性骚扰。

该微博论战同样引发了男律师们的注意,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吕孝权律师指出:性骚扰问题不是保守派和激进派的对立,也不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对立,它是一个社会问题,实践中,无论是国外法律,还是我国法律,都是被禁止的。防治性骚扰的关键不在于让女性穿得更多、更“自重”,这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荒唐借口,关键是地铁运营方采取相关措施,建立起防治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并严格遵照执行,这才是治本之道。

2、地铁

防治性骚扰,首问责任制

6月底,北京律师黄溢智曾向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询问地铁预防乘客遭受性骚扰相关措施,以及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作为上海轨道交通运营方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地铁回应,在预防性骚扰方面,地铁通过宣传平台进行文明乘车宣传, 提醒乘客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在地铁内设置监控设备, 进行安全警示。

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上海地铁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根据“首问责任制原则”实施的工作人员带领乘客报警,向警方提供影像资料证据;并根据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作后续跟踪报道,进一步倡导广大乘客文明乘车。

3、律师:

性骚扰、男性污名都要防

地铁运营方应承担防治责任上海地铁官方微博和上海轨道运营方对性骚扰防治措施的回复,引起了国内十名男律师的关注,他们联名发起给上海申通集团的建议信,建议地铁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并列出了详细的操作建议。

来自深圳的庞琨律师认为:地铁的官方微博暴露了地铁公司对性骚扰问题实质、危害及地铁公司的法定责任认识不清,也间接造成在性骚扰问题上男性与女性的对立。如果地铁性骚扰问题长期得不到关注和正视,男性和女性一样,都会成为受害者。

来自上海的朱学毅律师指出: “女性穿着暴露是否直接导致了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停留在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秩序方面,作为申通集团,如何在制度和法律层面有效减少并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是企业真正需要考虑的问题。”

上海律师蒋振伟介绍: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而究其本质, 性骚扰与其他意外事故一样,是地铁运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

成都律师蒋韬指出: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的实施办法都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因此, 地铁公司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 其中就应该包括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地铁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采取相关措施,建立防治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性骚扰与女性穿着无必然联系

对于上海地铁二运微博的不当言论,北京律师李方平认为性骚扰与女性穿着没有必然联系,不应归咎受害者,使用来历不明的乘客照片更是不妥。

天津律师刘德起指出,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控制,性侵犯者的目标是胆怯和看起来不敢反抗的人。未成年人是性骚扰的重要受害者,男性也可能被骚扰。

“声称女性着装清凉是引诱男人犯罪、男性无法控制性欲和犯罪欲望的说法,其实是对男性的污名,应停止将性暴力与男性气概捆绑正常化,应相信绝大多数男性不是潜在罪犯,懂得管理自己和尊重他人。”济南律师刘书庆指出。

编辑: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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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提出六建议

“令我们欣喜的是,上海地铁公司针对性骚扰问题已建立了‘首问责任制’,但我们发现这些举措并非专门针对性骚扰。性骚扰事件的复杂性和多发性, 要求地铁运营方建立更加专业有效的工作机制, 所以我们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外相关经验, 提出了六条具体建议。” 南京律师封顶介绍。

这六条建议包括:

1、制定防治性骚扰工作制度。

2、举办员工防治性骚扰培训。

3、设置并公示性骚扰投诉渠道。

4、加强防治性骚扰宣传。

5、落实处理性骚扰“首问责任制”。

6、强化微博防治性骚扰宣传窗口功能。

希望上海起示范作用

五律师再提信息公开

“武汉地铁马上就开通了,我们希望上海地铁建立更加完善的防治性骚扰措施, 为武汉在内的其他城市起到示范作用。”武汉律师吴良涛指出。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国范围内轨道交通防治性骚扰措施,来自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和成都五地的律师, 将向当地的地铁公司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当地防治性骚扰的措施。他们提出以下问题:1、本地轨道交通运营中,是否有预防乘客遭受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措施? 若有,包括哪些? 2、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方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申请已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出,预计3 日内将送达各地地铁公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地铁公司,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 日内回复。

编辑: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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