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3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7月1日起,本市开始实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昨日,上海市电力公司发布了实施细则,明确要享受“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并提醒房屋租赁时双方要注意当年该房屋“剩余电量”等情况。
年内分档基数按6个月计算
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第一档电量水平为户均每年0—3120度(含)的用电量,电价不变;第二档为户均每年3120—4800度(含)的用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第三档为每年超过4800度的部分,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元。
细则明确,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 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
电力公司会将每月居民分档基数电量剩余情况在电费账单中进行提示,以便居民客户能及时掌握自身用电情况,及时调整并采取必要的节约用电措施。
“一户多人口”要主动申请
根据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细则明确,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薄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 (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每两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房屋租赁需注意“剩余电量”
《实施方案》还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取消收取新申请居民客户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已收取的分时电表安装费用不予退还。
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需注意该户分档基数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电力公司不会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可持房屋产权证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自产权变更日起算,凡两年内来办理变更手续的,电力公司将重新核定产权变更日所在年月至当年12月份的阶梯电量分档基数;超出两年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核定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对于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待“一户一表”改造后次月起同步执行。改造费用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承担,过程中不再向客户收取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