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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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抢劫致人死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湖南人姚某和颜某在房山区大安山乡一处煤窑做矿工,与宋某约定出售雷管。在宋某带李某等人来交易时,姚某和颜某实施抢劫,抢走数千元现金并将李某殴打致死。两人随后逃至南方,隐姓埋名生活了14年。

2015年初,颜某开车途经湖南一处检查站时,被查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牵出了14年前的抢劫案,随后姚某也被北京警方抓获归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因犯抢劫罪,姚某被二中院判处死缓;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颜某被判无期徒刑。

假意卖雷管实际抢劫致人死

2001年,20多岁的湖南人姚某叫着他的老乡颜某,一同来到北京房山区大安山乡一处煤窑做矿工。后来因为没活儿干,又临近年关,两人就凑在一起商量在回家过年之前“弄点儿钱”。

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在买菜回矿的路上遇到一名准备私开煤窑的男子宋某。宋某向姚某询问是否有雷管卖。见有机可乘,姚某跟对方说自己有雷管,双方约定了每只雷管的价格以及交易时间。

交易的前一天,姚某和颜某开始预谋,他们准备将宋某骗至附近一处偏僻的山坡实施抢劫。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交易当天宋某带了多名男子准备搬运雷管。姚某和颜某商量后,告知对方只能派一个人过来交钱取货。宋某一行人中的男子李某自告奋勇,带着钱到了姚某和颜某指定的地点。

指定的地点位于龙洪洼的一条土路上。姚某和颜某带着李某在树林里绕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天黑,随后实施了抢劫。作案过程中,两人用石块和树枝将李某打倒在地。事发5天后,李某伤重不治死亡,殁年35岁。

听到李某死亡的消息,姚某和颜某隐姓埋名逃至广东。然而天网恢恢,2015年2月25日晚上11时许,颜某驾车至湖南衡阳时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查,从而结束了逃亡生涯。

指控

预谋抢劫非法持枪触犯刑法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11月23日晚上7时许,时年23岁的被告人颜某和时年26岁的姚某预谋抢劫,将男子李某骗至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四队龙洪洼山坡附近,持石块、树枝等物对李某头部等处进行殴打,并抢劫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李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颜某于2013年向他人购买猎枪一支并藏匿。2015年2月25日晚上11时许,颜某驾车行至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西界线与315线交会处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车辆后排座位上查获了上述枪支,后被告人颜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击发动力的自制单管猎枪。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姚某刑责,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颜某刑责。

死者家属要求追究刑责并索赔60万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此案开庭审理时,死者李某的父亲、妻子、女儿同时向两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共计60万元。

李某的父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颜某和姚某分别委派一名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李某的父亲向法庭提供了大安山派出所证明信、燕山石化职工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凭证、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证据材料,索要赔偿金额是50万元。李某的妻子还向法庭提交了她与李某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索要的赔偿金额是10万元。

当庭,被告人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完全听从姚某的吩咐行事,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协助抓捕姚某,构成重大立功。颜某同时表示,愿意依法赔偿死者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自身没有赔偿能力,其辩护人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不持异议,也表示愿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其自身并没有赔偿能力。姚某的辩护人表示,姚某主观恶性小,致命伤由谁造成也无法确定,姚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供述 抢劫时持木棍殴打受害人

据颜某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2001年年底,他和姚某住在大安山乡的煤窑上。有一天,他和姚某来到瞧煤涧四队附近,公路边一个煤矿上有几个人。姚某说他去打下招呼,让他等着,姚某跟那些人聊了几十分钟后,他就和姚某回去了。

第二天,姚某告诉他让跟他一起去“弄”(骗、抢)些钱回家过年,颜某同意了。下午3点时姚某说去找个熟人,而后陆续又有几人过去,这其中就有死者李某。那些人当时也想开窑买雷管,姚某就带着自己和那些人来到了瞧煤涧的松树林。到了山顶后,姚某看没机会动手就让他们委派其中一人去交接雷管。李某自告奋勇,宋某考虑后将钱交给他去交易。

其实在案发前,他和姚某两人在矿里找过废弃的雷管,还拿了一些。大概有四五公分长,粗细跟键盘线差不多,外壳是牛皮纸的,前段还有一两米的引线。

当晚6点,天也渐渐黑了下来,二人带着李某在树林里兜圈。姚某在前边带路,手中还拿着根木棍。见时机成熟,姚某在前面用家乡话跟他说,“还不动手等什么”,接着就回头用木棍胡乱往那人身上打。李某准备逃跑时被姚某打伤在地。

颜某却一再否认自己当时动手了,他说自己只是在他身上找钱,并示意姚某跑,但后来姚某没跟上来。姚某告诉他,准备离开时被那人拉住了裤角,于是就又打了几下。快到老虎洞的一个煤矿时,他和姚某分了所抢的钱。

“在矿里躲了一宿后,一起坐车回了湖南老家。在老家呆了两三天后,姚某给老乡打电话,听说人死了,于是连夜就去了广东,隐姓埋名。2004年的时候找了个女朋友后来还生了孩子。出事后被扣的那辆车是女朋友打工赚钱买的。她见过姚某,但不知道姚某真实姓名。”

颜某供述,2013年下半年,他想买猎枪打野鸡,于是在清远一名叫“铁忠”的人的手里以4500元的价格买了一支单管猎枪,后来又从别人那里买了42发子弹,试打了一枪后一直将枪和子弹存放在女朋友老家的箱子里。2015年2月25日,他把枪和子弹用一个黄色的装钓鱼竿的布袋装好,放进车里。晚上10点多时,他和女朋友走到西渡县城出口发现有警察设卡查车于是就弃车逃跑了,但是女朋友没逃,她也不知道枪的事。后来他想,逃了这么多年了,他不想再连累她了,于是次日凌晨3点就投案了。

姚某证实了颜某的供述,承认自己抢劫的事实,但他称人是颜某打的,他不知道颜某途中什么时候从哪里拿的木棍。当时那个男的在地上坐着,颜某站在他的左后方,双手拿着棍子横着抡那个男的腿部,男人就弯腰捂住腿。姚某说,颜某一动手他就去抢钱了,他把书包打开拿钱,颜某还在一边按住他。被打的男子嘴里总是乱喊。为了不让他出声,他拿了块石头塞进了他的嘴里。被抓前,他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打工。

判决 颜某未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

经法院调查,煤窑老板杨某证实,姚、颜二人此前在他的矿上干活儿,后来他让二人一起管井口,但二人都想单干闹了矛盾,他就将二人开除了。大约是在2001年8月份二人就离开了。

姚某的母亲和颜某的父亲分别表示,自2000年儿子去了大安山打工,到出事,再到逃亡,十几年未与家里联系,他们不清楚状况。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供述,颜某手持木棍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颜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尸检报告载明被害人头部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所致。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颜某在抢劫犯罪中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故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的供述法院不予采信。

经二人在案供述以及多名涉案证人证言作证,颜某案发前的确参与预谋并与姚某一起寻找作案对象,并在作案过程中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劫取财物。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颜某、姚某二人系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对于其辩解的自己只是听从姚某吩咐行事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关于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认为,颜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仅仅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罪行,故法院酌情认定其在抢劫罪中不构成自首,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构成自首。

姚某主观恶性大不能从轻处罚

对于姚某主观恶性小且致命伤由谁造成无法确认,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姚某伙同颜某经预谋后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用凶器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被害人死亡,显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虽被害人的致命伤由谁造成无法确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共同致死被害人的事实,不影响对其犯抢劫罪的认定,初犯偶犯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颜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对颜某所犯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并罚。

颜某和姚某所犯抢劫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颜某到案后如实提供了同案犯姚某的关键信息,公安机关据此将姚某抓获归案,构成立功,而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故从轻判处。颜某能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从轻处罚。

故此,二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姚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颜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于颜某、姚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同意调解,故此,法院认为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继续追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30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的亲属,并赔偿死者父亲、妻女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万余元。

文/记者 唐宁 制图/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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