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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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

7年前,刘婕与丈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岁女儿的名字。2011年9月,刘婕与丈夫协议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两人为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置下的房产,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婕与丈夫均无权处分。

2005年5月,刘婕与丈夫看中了位于雁滩某小区的住房,因为当时房价不高,两人决定将房款一次性付清,并将产权证办理在了当时两岁女儿的名下。去年9月,刘婕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该套房的处理产生了争执。刘婕认为女儿随她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她。而丈夫则认为,房屋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为此刘婕将丈夫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刘婕与丈夫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刘婕的女儿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婕与丈夫均无权处分。此外,即使孩子归刘婕抚养,也并不意味着房子归刘婕所有,刘婕只能代表女儿对该房产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宣判后,刘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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