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化妆品的美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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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化妆品的美丽陷阱

从商朝的“燕支”到如今品类繁多的保湿霜、防晒霜,如果说化妆品几乎经历了整个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也并非夸张。据统计,现在大部分女性每天都会接触到3种以上的化妆品,因使用化妆品反被“毁容”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有关专家对化妆品安全深表担忧,为此呼吁化妆品领域应树立消费者主导地位。

消费纠纷频发 化妆品安全堪忧

2011年4月8日,马鞍山市的涂女士在该市一家美容院接受面部护理后,发生严重的过敏现象,在脸部出现大面积的红肿,经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涂女士找到美容院,美容院称医院的病历不具法律效力,无法证明涂女士的接触性皮炎和化妆品存在必然联系,拒绝赔偿。

“我们是来美容的,不是来‘毁容’的。”涂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初办卡时,美容院把产品的功效吹得天花乱坠。使用化妆品产生了过敏,美容院不仅拒绝赔偿,甚至连退卡等基本的诉求都不同意,这让我们消费者没有任何话语权。”

随着化妆品的种类和品牌不断增多,各种冒牌货也纷纷露头。2011年4月,淮北市濉溪县的王女士在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某品牌自然透白霜,回家打开后发现味道、涂抹的感觉都和以往不一样,外包装与以前的相比明显粗糙很多。王女士感到购买了假冒的化妆品,就到当地消协投诉。

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这一产品外包装印制粗糙,膏体粗涩、色泽不正,既无国内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卫妆准字”,也无进口标志“卫妆进字”或者“卫妆备进字”,经鉴定该化妆品确为仿冒。

三大漏洞致化妆品安全难保障

据中消协201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因购买劣质化妆品的投诉达到9844件,其中涉及质量问题的投诉占到六成,如果加上与美容院相关的化妆品纠纷,投诉量远超过1万件。

“从‘宝洁漱口水召回’事件到‘兰蔻化妆品五年三检不合格’,通过层出不穷的化妆品问题,不难发现在生产商、经营者、促销员轮番轰炸下,消费者被各方利益所左右,购买化妆品时越来越陷入被动。”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表示,现有条件下保障化妆品的安全确实“有点难”。

张纯认为,目前我国化妆品安全主要存在三大漏洞。首先化妆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过于滞后,新生问题难以涵盖。张纯拿出1989年出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告诉记者,“这是我国目前化妆品监管方面仅有的法规,许多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例如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事故处置、广告监管、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等许多重要制度都没有涉及,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次,对化妆品安全实行多部门交叉管理难免出现扯皮。化妆品安全涉及卫生、质检、食品药品、工商、海关等部门。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进行监管,因而使化妆品的审批、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监管执法等环节产生矛盾。

另外,没有标准的检测方法、过敏定性与质量检测的缺失,也对化妆品安全造成了巨大影响。消费者想对某一种化妆品做质量检测,只能前往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去检验,维权成本可能比最后得到的赔偿还高,很多消费者只能放弃维权了。

化妆品安全亟待整治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董洁告诉记者,“我们在某超市随机对2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买化妆品主要看品牌或价格,对于包装上标示的包括硬甘油硬脂酸酯、月桂基葡萄苷、山梨醇等成分根本看不懂。”这让她们在追求美丽的同时,遭到的往往是意想不到的伤害。

安徽大学法律专家陈宏光认为,各部门制定各自的法规,这些法规存在重叠交错,有时还互有分歧。为此,建议效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化妆品卫生”和“化妆品质量”统一为“化妆品安全”,制定一部统一的《化妆品管理法》。

陈宏光表示,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重新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当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过敏或者不良反应,只要消费者能够初步证明经营者没有尽到《消法》规定的九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经营者就应负责举证。

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对此表示赞同,“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之前一定要进行皮肤测试,看是否出现红肿等过敏现象。对于美容院的美白、祛斑祛疤类的产品,则要事先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规定化妆品使用后能达到的具体效果。购买化妆品,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和凭证,并妥善保管。一旦受到伤害,要保存好证明皮肤伤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及时投诉。”

针对化妆品检测难的问题,张纯建议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化妆品实验室,可以将不良反应直接向监测站反应;设立化妆品快速检测站,及时对消费者认为有问题的化妆品进行检测;向消费者推广化妆品快速检测法,诸如用清水测验乳液、用PH试纸检验洗面奶、用银饰判断铅含量等简便易行的方法,让消费者在消费时为自己把关。(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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