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收取的押金和预收租金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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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收取的押金和预收租金应纳税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许曦原 张映珍) 王小姐在市内某公司任职财务,近日接到税收管理员的电话,内容是针对王小姐所在公司于去年8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三年期的租赁合同,该公司承诺从当月起将5间自有商铺出租给对方,同时收取了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押金9000元,并预收4个月租金12000元,上述押金、租金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但是,该公司仅将8月份当月的租金按规定交纳了税费,其余部分并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需补缴相关税费。王小姐听后十分不解,押金、预收租金都不是当期确定的收入,需要就这部分收入缴纳税费吗?

地税工作人员向王小姐解释,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公司预收的租金应于取得的当月,按5.6%的税率计缴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12%的税率计缴房产税。最终,该企业补缴了相应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租赁收取的押金和预收租金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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