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招牌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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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招牌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陆璟 通讯员 穗城管局) 昨日,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正式颁布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清晰规范了城管执法权,职责从现有的203项变为232项。

城市绿化和车行道不归城管管

根据新《细则》,城管执法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了调整,职责从现有的203项变为232项,包括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务、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白云山管理等8个部门,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水务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民防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养犬管理等12方面。同时,第十四条还做了开放性规定,为日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预留了空间。

与旧《细则》相比,城管执法范围新增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燃气管理、井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并扩大了规划管理中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范围,新增“乡村违法建设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比较特别的是,原来的城市绿化管理以及市政管理中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删减,分别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及市交委来行使,但除车行道以外的例如人行道部分,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管理。

乱摆卖物品将先“封存”

记者发现,在新《细则》中城管执法部门创设了“封存”制度,即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乱摆卖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也就是城管执法队员在对乱摆卖行为执法时将先出示执法证,告知其的违法行为,开具通知书及扣押单,“封存”流动商贩的物品,在7个工作日内,流动商贩可凭扣押单到城管部门缴纳罚款,并领回自己的物品。

但是,不少流动商贩都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不承认违法事实。为此,城管部门还借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设立的地址确认书制度,针对“送达难”问题规定了文书送达的规则。新《细则》规定,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正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地址信息不准确、变更却未及时告知、拒绝签收等,导致当事人逾期或未能收到执法文书,将视为送达。

重复违法见一次罚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新《细则》中首次提出“新违法行为”的概念。据了解,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违法行为人经城管执法队员处理并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情况,例如夜间超时施工在执法人员到场处理时停止了,但在执法人员处理完离开后又再次施工的情况屡禁不止。

因此,在新《细则》的第十七条特别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超过规定时间施工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表示,此项规定,有望对乱摆卖、超门窗外墙经营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更有效的整治,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一次就可以处罚一次。这就意味着,违法行为人再违法时,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例如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只要确认违法事实,一晚上可以处罚多次,避免了部分工地被罚了之后,依旧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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