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过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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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办法

人民网台北1月4日电 (记者 孙立极 王平)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日前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及“大学地区高等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据此,首批陆生将于今年9月赴台就读,台湾将采认去年9月后入读的大陆高校学历。

依据以上办法,未来大陆学生可以申请就读台湾公立高校的硕士、博士班,私立高校的学士、硕士、博士班,军警校院除外。大陆学生可向台湾高校组成的联合招生委员会或学校报名,由学校录取。申请入学时,大陆学生需提供最高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财力证明。其中,财力证明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并经台湾当局指定或委托的相关机构验证。大陆学生在台湾就读的学杂费,由学校依据教学成本核定,但不能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的收费额度。台湾当局不会为大陆学生提供奖助学金。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能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

入学后,大陆学生的住宿、课业辅导、生活管理等事项由学校指定专责单位或专人负责办理。就读期间,大陆学生不能转入较低年级,如发生休学、退学、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况,要在10天内离台,毕业后则须于一个月内离台。

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学校教学资源条件、招生名额及优势等条件,择优核定各学校招收陆生名额。招收大陆学生的总额,以全台招生总名额1%为上限,位于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的学校或分校,则不受名额限制。

为了配合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台湾当局放宽了大陆学历采认对象,除台湾人民及经许可在台湾定居的大陆人民外,增列申请来台就学、经许可在台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大陆人民。但学历采认不溯及既往,2010年9月3日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进入大陆高校就读者,才可申请学历采认,且不包括医事人员的相关学历。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硕、博士采取论文审查方式认可,学士学位则须通过学历甄试,由台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台教育主管部门今天表示,预计今年2月上旬可确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额,3月至5月办理硕博士班招生作业,3月发售硕博士班招生简章;4月至7月办理学士班招生作业,4月发售学士班招生简章,首批大陆学生将于9月来台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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