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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夫多妻制,什么时候才彻底废除


来源:票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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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一直通行一夫多妻制,富贵人家,总是妻妾成群,一般殷实之家,正妻之外,也都会纳一两个小妾,大抵都是为了传宗接代。

到了清朝晚期,由于社会进步,婚姻习俗也在慢慢发生变化。比较开明的南方,已经开始有些人提倡一夫一妻,反对纳妾。大学者梁启超年轻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的提倡者。

梁启超的元配妻子是清末官员李端棻的堂妹,名叫李蕙仙。梁李夫妇感情非常好,两人所生之子梁思成,也是近现代有名的建筑大师。但是梁思成自小体弱多病,李蕙仙怕儿子养不大,断了梁家的香火,便主动提议,让梁启超纳侍女王桂荃为妾。

梁启超也从延续香火的角度同意了纳妾。但由于他早年提倡一夫一妻,所以一直对此事很低调。王桂荃的肚子倒是很争气,一连生了儿子梁思永、思忠、思达、思礼,和女儿思懿、思宁,共六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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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氏纳妾很快被时人所知,一时传为笑谈。当时还是20世纪20年代,民国人士纳妾之风一如清朝,虽然民国法律也装模作样地规定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已经纳妾的人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所谓的一夫一妻只不过一纸空文。

民国名人如康有为、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都纳了妾。北洋军阀中,张作霖纳妾六人,山东军阀张宗昌有十几位姨太太。民间的情况也一如旧例。

针对这一情况,后来民国法律中索性承认了妾的法律地位,比如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带,有钱人养妾并不和正妻放在一处,而是另开一处宅院,另以钱财赡养。民国法律规定,另开的宅院,其财产拥有权和子女继承权,都等同于正妻。

到了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法律也随之配套规定,如果再有纳妾的,将等同于通奸罪。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废除纳妾制度。但由于民国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不高,而且纳妾制度历史惯性太大,民间的纳妾现象仍然存在。

真正将这个婚姻陋习铲除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

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提到反对多妻制。但由于当时我党尚未掌握政权,这个主张只是作为一个原则,没有得到推行。1931年,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

但是也有人钻空子,有的人说,我只明媒正娶了一个妻子,另外的是妾,不是妻。针对这一情况,1939年陕甘守边区政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婚姻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彻底封死了法律空子。

对于这个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陋习,我党也采取了很人性化的政策和执行方法。当时有许多农村家庭纳了妾,人民政府并没有强制其离婚或者让妾离开原有家庭,而是不断地宣讲婚姻政策,鼓励那些有能力养活自己的妾,离开不合理的家庭,自寻出路。对于确实没有谋生能力的,也默许他们继续维持家庭关系。这就有效避免了激化矛盾,也能收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从这一政策上就可以看出,我党能够战胜国民党,是有其组织原因的。

到了1946年,人民政府进一步规定,对于纳妾这种行为,既往的不再追究,以后概不允许再纳妾。

解放后,随着社会秩序的恢复,我党的婚姻政策更加完备,法律的执行力也得到了强大的保障。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更加明确地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新社会新风气,广大妇女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妾的身份的危害,也逐渐建立起追求女权、追求独立的美好信心,在人民政府的宣传教育下,许多妾纷纷依法提出离婚要求,一大批旧式纳妾婚姻被依法解除。

对于旧社会遗留下的妾,人民政府仍然没有强制离婚,并规定说,《婚姻法》施行前的已经存在的妾,原则上是“不告不理”,并且可以不算作重婚。

当时出现过这样一个有趣的事例。有一对姐妹嫁给一个男的,之前一直相安无事。后来《婚姻法》宣讲后,妹妹开始萌发了现代进步的婚姻观念,她主动提出离婚,并带着子妇返回娘家。后来姐姐去世,妹妹便又带着子女,与前夫结婚。当地政府也准许了她的复婚行为。

这个例子充分表明,也正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纳妾这种封建遗毒,才真正从思想上被铲除,成了人人喊打的历史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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