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进入“个案时代”
文|特约评论员 叶竹盛
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院和最高检做完工作报告后,人们总会猜测代表们将投下多少反对票。两高报告多年来都是全国人大会议上最大的反对票“票仓”,虽然不足以否决两高报告,但已经成为了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绩效满意与否的风向标。今天上午全国人大会议上刚刚结束的两高工作报告,除了关注投票结果外,报告中提及的大量个案成为了人们集中关注的焦点。在一些新媒体的现场报道中,这些个案甚至成为标题内容。
大量提及个案,印象中,这可谓是今年两高报告的“创举”。简单梳理,可以发现最高法报告中提到了11起具体案件,最高检则提到了17件具体案件,还“点名”了十二位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以个案作为本应提纲挈领的两高年度报告,这蕴含着什么深意?两高报告进入个案时代,又传递了什么样的理念变迁?
总体来看,两高报告中提到的个案多具有“里程碑意义”,不少个案都是“首案”或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这些个案作为典型案例,分别成为报告中相应部分的注脚,具有点题作用,彰显改革效果,赋予以往报告中各种“大词”和各种庞大的数据以具体的个案生命。更重要的是,大量提到个案,还可以看出两高有意以个案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制度整顿的方向,重塑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第一类个案的目标很明显,在于回应和解除社会焦虑。最高法报告中提到的涉众型房地产纠纷“彩石山庄项目案”,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陈建辉等29人跨国电信诈骗案、上海福喜公司生产伪劣产品罪案、王少宝等44人制售假药案、广西医科大学“6.16”伤医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腾格尔沙漠污染环境案等,都直指当前社会关于住房、医疗、食品、环境、个人投资等方面问题的高度焦虑。这些个案在去年成百上千万宗案件中“脱颖而出”,写入两高报告,实际上给社会民众开出了司法定心丸。
第二类个案则涉及到司法与其他制度部门的关系整顿。司法改革并不取决于司法一家内部的改革,更重要的是不同制度间职权关系的梳理和规整。最高检报告中的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滑坡事故、南充拉票贿选案、湖南马勇违法指令协调命案案、贵州锦屏县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县环保局案等,这些案件显示出司法机关与其他制度部门的法律监督关系。这类个案在2015年集中涌现,可以看作是司法机关奉受法律,不仅要摆脱其他机关非法掣肘,而且要施展法律监督的筋骨。
第三类个案涉及公民权利。相对于前面两类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中有一些是不起眼的“小案”,例如最高法报告中的“斑马线罚款案”涉及不过百元罚款,“北雁姓名权行政案”也只是罕见的个别案例,案子虽小,案件背后涉及到的公民权利问题却是兹事体大,这应是为何小案也能进入最高法报告“法眼”的原因。还有一类是两高报告中同时提到的冤案平反类,两高共提到六次五件改判无罪的案件。相呼应的是,最高院报告中给出了去年全国法院公诉案件判无罪的数字,总共667人被判无罪。无罪率虽然仍极低,但个案和数据都显示,刑诉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再是无足轻重的。
更有意味的是,“世奢会诉新京报名誉侵权案”也写入了最高法报告。两会上有记者提出有关新闻立法的问题,相关官员回避了这个问题。立法虽然阙如,但新闻活动却总是在开展,是法律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世奢会诉新京报案”与以往一些名人诉媒体案还不同,代表的是资本和隐约的公权力对媒体的进击。新闻报道的境况大体上反映了一个社会言论的图景。言论自由要的不是没有规矩,怕的也不是规矩太多,而是怕规矩太隐晦、混乱,无可适从。通过司法个案梳理言论规矩,同样足以改观言论地貌。
两高报告中还大量提及了反腐败类案件,这类案件影响深远,可以说同时涉及上述三类。最高法报告中所提“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以及最高检报告中所提的“百名红色通缉令”海外追逃“战果”,说明反腐败将同时在广度和深度继续延伸。
司法是一个社会的制度稳定器,两高报告以大量个案展现司法绩效和司法内涵,已然体现了这个作用。当然,司法制度出于本身的性质,只能消极应对社会问题,在本质上无法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司法难以避免这些个案背后代表的社会问题涌现,司法能做到的是在问题出现后,能获得公正高效的处理。当两高报告进入个案时代,我们也期待中国司法能进入法治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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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华 PN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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