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聪明已失去社会信任 应自省
2010年01月22日 09:02华夏经纬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评社发表专论称,日前“监察院”对“检察总长”陈聪明失职案,召开第二度弹劾审查会,以八比三通过弹劾案,使“陈总长”成为台湾有史以来第一位遭“监察院”弹劾的“检察总长”,其弹劾理由指摘有三,计有:第一,黄芳彦涉及扁家弊案,特侦组却没有限制其出境,陈聪明显有疏失;第二,陈聪明在扁案侦察期间,和关系人喝春酒、吃鱼翅,甚至进出关系人公司,行为明显不妥。第三,陈聪明对于自己的不当言行交代不清,说法前后矛盾,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和“检察官守则”,因此提案弹劾。另外,“监委”亦以7票比4票,通过对陈聪明提“急速处分”案。而陈聪明亦快速决定辞职,但仍有不平之鸣,陈聪明的辞职,不妨先反躬自省,看看弹劾理由是否有理。

至于该弹劾案的时机与国民党败选报告出炉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纯属时机上之巧合,必无直接因果关系,倘若国民党没有败选,难道陈聪明争议事件就不需要处理吗?不可否认陈聪明有其优点,侦办扁案亦费心劳神,没有人会否定,但对于失职部分的事,陈聪明也必须具体回应及说明,而不是泛论空谈,因此陈聪明勿须怨天由人,一切交由司法解决,至于民进党更不需要一再地炒作马英九伸手介入之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秉公处理。

根据平面媒体调查,对于“监察院”弹劾“检察总长”陈聪明支持“监察院”做法占百分之五十九点八四,显然台湾已有过半数民众对于陈总长是有意见及怀疑的;有百分之二十三点六五民众认为对陈聪明不平;陈聪明的问题既然蓝绿问题,更非人事问题,而是一个公义与社会衡平问题。

首先针对弹劾案部份,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而根据第98条,“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弹劾案,须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因此“监院”对于陈聪明的弹劾,已践行“宪法”程序,一切合宪;另外弹劾案后,关于“急速处分”案,笔者也希望能够依法处理,“法务部”在接到“急速处分”通知后,能够依法处理,勿枉勿纵,倘若不为急速救济之适当处理者,亦应负失职责任。对于弹劾案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更应秉本于职权公正处理。在弹劾理由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关于失职事项细节说明,弹劾案中亦记载的十分清楚,因此关于弹劾案就法的部分,应无争议,完全是针对事而不是针对人。

其次就政治效应部分,陈聪明是不是国民党败选的其中理由之一,问问蓝营选民及支持者就可窥知答案,民众不满的情绪是因为陈聪明的作为不够积极,对于外界质疑事项迟迟无针对具体事项做详细说明,对于为何说谎亦未给民众一个交代,因此许多民众对于陈聪明因素存有很多的意见,但这些意见是个人主观的情绪,与陈聪明被“监院”弹劾之具体事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只是弹劾的时机并未考量到政治因素,因此才会有过多政治解读,但这些都无助于本案的澄清,因此泛政治化是没有必要的。绿营人士一再调侃蓝营将败选理由怪罪给陈聪明,这完全是选择性的指控,站在蓝营选民角度来看,陈聪明是一个国民党败选的其中因素之一,比例占多少尚有待讨论;另外以目前“监院”情况第一次审查会的六比六,到第二次审查会的八比三,都足见“监委”个人自主性,任谁都无法操作及施压,并且也非一面倒地全票通过支持弹劾案。况且表决“监委”亦非全是国民党党员,绿营应该针对“事”的部分去做争执,而非针对对“人”的部分去做文章。

再者针对社会责任部分,陈聪明的所做所为,显然已经违背社会多数人期待,大家对陈聪明本人并无过节,主要是对于身为“检察总长”的交往过于复杂,利益纠葛甚深而感到不满,更害怕扁案未来结果,恐怕无法符合社会公义的期待。陈聪明本身既然已失社会信任;何不留下一个漂亮身影,替自己所失的社会尊敬与信任尽力弥补,陈聪明未来留下怎么样的名声,端赖他的态度,辞职并非问题解决的结束,而必须要对其所知之真相,一五一十地向社会大众及相关单位做明确坦白的交代。

另外对于后续扁案处理,陈聪明认为办扁案这么久,“(扁)起诉了,也押了。”他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于“立委”、“监委”非弹劾他不可,他认为“针对性太强。”,显然陈聪明没有掌握到问题的关键,或是避重就轻,陈水扁被起诉及被押其实不是问题的核心,核心是所有陈水扁涉及案子,包括二次金改、海外密帐等,是否都已经全面查清楚?陈水扁被起诉被收押,是根据犯案情节的严重性所产生之必然结果,人民要的是“全盘”的真相,而不是“个别”的真相。扁案办到今天,许多疑云因此未彻底解开,这就是民众对于扁案侦办的态度明显不满,陈水扁有没有罪,都该有个交代,就算陈聪明今日辞职,扁案所有未解开的谜依旧存在,未来仍须继续侦办,勿枉勿纵。

此外对于道德本身探讨,身为法律人,应该比一般人懂得更多该回避及该注意的地方,由于司法人员身分特殊,是执行公权力之第一线人士,本来在道德操守上就应廉洁自持,以维持公正超然的形象,因此个人自律是非常重要的,非但不得接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招待,更应该刻意避免有这样的机会,因此就事的部分来检视陈总长的个人行为,显然答案自是十分清楚。

对于陈聪明案,民进党所批评的政治干预,是可以料想到的,不管怎么做,民进党都会找到理由来批评,马英九一路走来不干预司法及尊重司法的态度始终如一,独自承受选民不满及选票的遗弃,民进党何曾说过一句公道话?每天以批评及揶揄马英九为乐;民进党要求马英九应该对社会大众公开说明,“监察院”的独立性与公正地位还存不存在?答案非常清楚地规范在“宪法”及现行运作之中,民进党也有了内心不变的答案,难道情况不是吗?国民党检讨败选原因,是客观针对败选的党内检讨;而陈聪明就被弹劾,是针对具体的失职之事,显然二者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牵连,民进党硬是要搅在一起,也只能说嘴巴长在个人身上,尊重其言论自由,而是非自有公道。

总之,陈聪明不妨扪心自问,抛开自身“检察总长”的立场,是否会觉得对于外界指摘之事绝得毫无道理可言?总长及所有特侦组检察官们,抛开调查扁案的角色,自己会不会满意对于扁案的调查情况?人只有跳出来才会看的清,笔者期待公惩会及“法务部”,都能依法秉公处理陈聪明弹劾案与急速处分案,以建立司法制度的典范及威信,而未来的特侦组仍应继续加紧脚步调查扁案相关案件,勿枉勿纵,使司法制度从此能独立运作,进而奠定法治建设的牢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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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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