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无罪理由:特别费就是补贴
2007年12月29日 09:50环球网 】 【打印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马英九特别费案,台“高院”判决马英九无罪的关键是认同台北地院一审就首长特别费属“实质补贴”的见解,在无罪判决理由中表示,领据特别费具有实质补贴的概念,授权首长得以全权自主统筹运用,“不多退、也不少补”,如有不足,公家也再给予其他补偿或费用,如有剩余,是否退还,属支领人应否承担的“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的范围,与刑事责任无关。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无罪判决指出,首长特别费原本就具有“补贴”的性质,因此将特别费的报支采取“双轨制”,其中领据列报的半数特别费,採取“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的概念,只要一经领据核销后,就推定为因公支出完毕,相关单位不应再过问后续款项的实际用途。

判决指出,目前法制或体例上,采取类似双轨核销制度者,不知凡几,合议庭举“公务员强制休假补助”为例,表示其中新台币1万2800元部分,须“实报实销”,另超额补助的3200元(新台币,下同)部分则无需提出单据即可领取。另在公务员岛内出差旅费报支上,其中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采取“实报实销”,至于“膳杂费”则无须提出单据即可具领。

有关的地方民意代表事务补助费合议庭认为同样采取“一半条领”、“一半实报实销”的报销方式,另在村里长事务补助费中,村里办公费部分,应由村里干事具领或存入村里办公室,于金融机构所设立的专户,且须“实报实销”,在年度终了时,如有剩余应予缴库,至其他补助费部分,无须实际支出单据即可具领,且可以直接存入村里长私人帐户,无需设簿记帐,经具领后即无剩余款应缴库的问题。

报道称,合议庭并审酌首长特别费的沿革,认为“行政院”早在1973年时,就基于特别费具有“补贴”的性质,因此报支上采取“双轨制”,就其中的领据列报的半数特别费,采取“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的概念,排除“支出证明单”的适用,以首长领据即可核销费用。

此外,合议庭调查认为,马英九平均每月有将近25万元的收入,并非检察官起诉所称的每月收入仅有14、15万元,认马英九自有足够资力按月汇给妻子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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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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