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案二审获判无罪 马英九:"山高难遮日"
2007年12月28日 18:25中新网 】 【打印

中新社台北十二月二十八日电(记者 董会峰 陈国华)十二月二十八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驳回检方上诉,判决马英九无罪。

台湾“高等法院”发给记者的判决书“重点摘要”指出,“行政院”于一九七三年间,基于特别费具有“补贴”性质,将特别费的报支采取“双轨制”。其中“领据特别费”之作业方式相沿成习,形成“行政惯例”。马英九所为均符合“领据特别费”制度设计本旨,并不成立犯罪。

判决书称,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期间,除按月领月俸、公费、享有一般公务人员的福利与补助外,还另有其他执业、利息等收入,每月总收入扣除健保、公保、所得税等,平均仍有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并非检方所称仅有十四万至十五万元,且三个活期存款帐户内有大量存款,有足够能力按月汇二十万元给太太,难据此推论其有诈领特别费。

判决书说,“领据特别费”一旦经首长存入账户,即与其它款项发生混同,彼此无法析离观察;现行相关公职人员申报财产规定,并无规定首长申报财产时,应于申报书中注记“领据特别费”剩余款,实际上也无从单独计算。

至于是否符合“因公支出”要件,合议庭认为应着眼于捐赠实际用途,与主观认知无关。马英九担任台北市长期间,符合“因公支出”的公益、公务捐赠总额达五千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九十九元,远远超过同时期领取的“领据特别费”一千五百三十万四千三百元,足证并无贪得任何不法财物。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马英九所为不成立检方所指诉的利用职务之便诈取财务罪,经查也不符合检方补充陈述的“公务背信罪”构成要件,所以维持一审无罪的判决。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则被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这次判决于上午十时在位于台北市博爱路一百二十七号的台湾“高等法院”进行。院外有许多民众守候。

十一时四十分许,马英九在辩护律师陪同下,在马萧竞选总部举行记者会,他称自己听闻判决心情平静,并引用客家谚语“山高难遮日”,形容真相终会大白。

二00六年八月,有民进党籍民意代表告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违规”使用“特别费”,台北地检署展开侦查,于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于八月十四日一审宣判,马英九获判无罪。台北地检署随后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在十一月三十日辩论终结,并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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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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