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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我对以领据核销特别费的主观认知
接着我要向庭上说明我对以领据核销特别费的主观认知。在本案开始调查之前,我并不清楚以领据核销特别费的半数应全部用于因公馈赠或招待,更无检察官所指施行诈术的行为。事实上,检察官也从来没有举证证明我在过去知悉以领据核销之特别费应全部用于公务并须有实际支出。
对于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的领取,一向是由出纳人员每月主动作业,定期通知我办公室的秘书人员,依据出纳及会计人员的指示来领用核销,我从来没有亲自处理。历来经办相关业务并出庭作证的证人,包括出纳人员刘静蓉、吴丽洳、赵小菁、秘书人员方惠中、孙丽珠、孙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证明上开情形。所有人员均系依往例办理,并未“陷入”任何“错误”,我又如何每个月利用他人之错误,而有诈术的施行?
我希望庭上能够了解,过去八年我担任台北市长,管理一个262万市民、七万多员工的城市,工作极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时,我的注意力当然都是集中在处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别费的处理,是很事务性、例行性、琐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亲自参与,因此我都是交给市长室的秘书人员处理,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政府首长都是如此处理,我并不是例外。
而检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书处预算书内有关特别费的说明、和北市主计处长针对市议员所发的新闻稿,在本案开始调查以前,忙于市政的我,并没有看过,当时根本不知道它们的存在与内容。实际上,依分层负责的规定,这些文件都不必经我核示。我对这些公函、新闻稿、夹在数千页预算书中关于特别费说明的了解,都是在本案开始调查以后。这部分,从多位证人如陈裕璋、石素梅、林秀风、谢鎙环的证词中亦可证实,检察官迄今均未能证明,我当时确实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因此,当然不能认定我有诈欺的犯意。
公诉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发生后接受媒体访问的记录、2000年11月9日市政总质询记录,并曲解我在第一次应讯时笔录的答覆,推测我已知特别费相关规定并已承认“特别费系属公款”,这些部分在答辩书状已有清楚的澄清与反证,在这里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我就以领据核销特别费的处理,连行政法都没有违反,何来违反刑法、涉嫌贪污呢?
况且,就算认定以领据核销之特别费为公款,并须有因公支用的实际支出方能领取。我在台北市市长八年任内,公益捐款高达6,809万元(新台币,下同),远远超过起诉书所载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总额1,530万元,并高达四倍有余。公益捐赠是合乎特别费规定的用途,检察官对此一有利被告事项,却故意不予注意,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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