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ATM机错误引起的无期徒刑
案发:ATM机发生错误 取1000只扣1元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抓捕:案犯自首 许霆挥霍赃款后被抓获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决: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律师: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
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无期徒刑引发网民、专家、银行的战斗
网民激愤:许霆成了与银行战斗的“英雄”
银行对于ATM机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引诱了被告人的恶意透支!就相当于你的钱包丢了,被人拣到后拿走没有归还,而你也知道是谁拣到的,结果不去要钱,而去告人家偷窃! 假设的例子可能不是很恰当,但是实质还是一样的.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单位,你没有把钱看住弄丢了,却告人家偷窃罪!不合理!
ATM机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它就相当于银行出纳员,你所得到的钱是合法的,因为你是经过银行同意了再给你钱的,是你银行自愿给的,一个愿要,一个愿给,根本就很简单。
专家律师纷纷“挺”许 银行方坚持原判
广东省律师协会邀请了刑法、民商法,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方面颇有研究的律师、专家对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探讨。在研讨会上,除两人认为许霆构成犯罪外,有八成以上的与会人员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不同情许霆,该维持原判。
最高法副院长称许霆一审被判无期明显偏重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霆案”将被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2008年2月,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