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ATM机错误引起的无期徒刑

案发:ATM机发生错误 取1000只扣1元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抓捕:案犯自首 许霆挥霍赃款后被抓获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决: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律师: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

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无期徒刑引发网民、专家、银行的战斗

网民激愤:许霆成了与银行战斗的“英雄”

银行对于ATM机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引诱了被告人的恶意透支!就相当于你的钱包丢了,被人拣到后拿走没有归还,而你也知道是谁拣到的,结果不去要钱,而去告人家偷窃!   假设的例子可能不是很恰当,但是实质还是一样的.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单位,你没有把钱看住弄丢了,却告人家偷窃罪!不合理!

ATM机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它就相当于银行出纳员,你所得到的钱是合法的,因为你是经过银行同意了再给你钱的,是你银行自愿给的,一个愿要,一个愿给,根本就很简单。

专家律师纷纷“挺”许 银行方坚持原判

广东省律师协会邀请了刑法、民商法,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方面颇有研究的律师、专家对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探讨。在研讨会上,除两人认为许霆构成犯罪外,有八成以上的与会人员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刘卫星:不同情许霆,该维持原判。

最高法副院长称许霆一审被判无期明显偏重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霆案”将被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2008年2月,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网民的正反方激辩】

正方:银行的失误不能成为被告脱罪的理由

罪刑法定原则是具有双重保卫功能的。因为银行的错误使他陷入困境中。还有比这更加混淆是非的逻辑吗?打个比方,阁下出去散步,出门时忘了关门,结果小偷跑到你家,把你预备送给你心上人的钻戒偷走了。依阁下的意思,这个偷你钻戒的人也是可以原谅的?是你不关门的行为诱惑了他犯罪?

正方:ATM机就是金融机构 恶意取款是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应该属于银行营业厅的一种延伸,是营业厅的组成部分,是具有办理银行业务的功能的.而它是不是机器,不关它是不是金融机构的事.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而柜员机属于银行的财产.你不能说我打劫了银行的钱,可是没有打劫银行.所以没有打劫金融机构.

正方: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被告发现ATM机故障后,实际上就是恶意侵吞银行的财产,所以本案中被告主观上为非法占有。客观表现为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正方:主观恶意 判无期是合适的

判无期是合适的,如无意外,本次重审应该是无期或有期15年。之所以这么重,原因有二,一许家拒不退赔,不管你许霆构不构成犯罪,不要忘了,那不是许霆的钱,许家都应退还。二,许霆得款后潜逃,被抓后还狡辩,主观恶性较深。

反方:责任在于银行

银行对于ATM机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引诱了被告人的恶意透支!就相当于你的钱包丢了,被人拣到后拿走没有归还,而你也知道是谁拣到的,结果不去要钱,而去告人家偷窃!

反方:ATM只是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延伸

ATM只是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延伸,而非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现在银行都是和设备制造商合作,银行负责选址,厂商安装设备,然后银行会把一部分收益返还给制造商。 所以说ATM是银行和设备供应商共有的,当然不属于金融机构。

反方:许霆是民事过错非刑事犯罪

许霆有过错,并且是民事过错,他与银行的柜员机共同实施的行为属履行存取款合同的行为,只不过履行的行为不正确、不恰当而已。从民法学上讲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合同法上讲是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物,如果因许霆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本案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责任相等,所以不存在赔偿对方损失的情节。所以许霆没有犯罪。

反方:不构成盗窃要件 许霆应无罪释放

许霆每取款一次,都有自已合法的1元或2元,其合法性法院已经承认,也就是说不是秘密取出的,不具备盗窃特征,不构成盗窃要件.可是,它们不会分身术,"长"在百元大钞的身上,确确实实是随百元大钞一块出来的呀!这10张百元大钞中,每一张都有许霆的合法成分呀!这是银行的自愿行为,许霆应无罪释放。


【许霆案引爆网民对银行、法律不满的情绪宣泄】

银行“霸权”行为造成强权下的不公平

十三亿中国储户的悲哀!!!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只判许霆不判银行 银行成潘多拉魔盒

银行是企业化运作管理,也该讲诚信,也有那"坏帐准备"科目. 判得太重了,在利益面前是很少有人抵制得住诱惑,更何况一个年轻人,他突破了道德观念,该教育\该警醒,银行就象那个打开潘多拉盒子的恶魔,也不可饶恕.

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

银行有约在先“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可视为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条款,双方都得遵守。既然银行少给了钱要储户自己负责,储户不能向银行追讨,储户自己接受教训,那么银行多给了钱自然要银行自己负责,银行不能向储户追讨,银行自己接受教训就是了。

银行失误诱发犯罪是亵渎法律的闹剧

此案是在银行演绎下一场闹剧,喊着维护公共利益,实则是在亵渎法律,银行是想通过此案达到一劳永逸解决防止类似情况发生,而且又树立起银行永远是对的形象。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是银行长期以来拿着储户的钱装老大,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钱在手中那么一切都掌控在自己手中,从此案也窥见一斑。

两次判决 南辕北辙 审判制度值得深思

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两次判决,结果南辕北辙。究竟是法官偶尔而为之还是思维长期就是“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不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许霆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官司能被媒体及时地披露,得以还了自己一个公道。然而,有千千万万个没有像许霆那样幸运的人是否已经入狱或正在入狱?这样的冤案错案在这样的法院究竟还有多少?是否都要跟进重审?须知冤案错案比诬告有过之而无不及,诬告是否成立尚需法院判决才能生效,而法官则掌握着被告的生死命运,往往是他们说了算,因此,我们的审判制度到底有无不完善之处?值得深思。

弹性太大 法律的天平向银行倾斜?

法院太不应该去拿法律开玩笑,也可能因为许和银行比许是弱者,法律的天平可能也倾斜了,如果没有银行的错,许的问题就不会发生,按此案推下去,否则在刑事犯罪中正当防卫也不成立。也可能从无期到改判五年还得谢谢高法,要从公正讲许是在归还取款的前提下应该是无罪的。法律的天平向强权倾斜,银行应该向许道歉,法院应该向许做出精神赔偿。

一次司法不公甚于十次犯罪

一次司法不公甚于十次犯罪!广州中院的法官乱用“适用法律”导致轰动世界的许霆案改判,但另一场对司法不公的民间“道德法庭”正在24小时不停地开审,那个法官叫“良心”,全社会的网民都是"陪审员”。广州中院的选择性使用“适用法律”还有很多例子,许霆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


凤凰调查 最新战况
正方观点

盗窃事实成立,主观恶意取款潜逃,挥霍赃款,判刑五年理所应当,更应判无期。

反方观点

银行诱发犯罪,许霆仅存在道德问题,不应判刑,应无罪释放。

第三方观点

双方均有过错,银行诱因,许霆道德败坏。应收回赃款,予以惩戒。量刑应依法。银行应在此事件中检讨为何成为人民口诛笔伐的对象,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法律方面,此案件应成为推动电子银行立法的里程碑事件,推动法制改革和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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