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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结构
2007年03月22日 19:33投票数: 顶一下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

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总部及各部门。政府总部辖下各决策局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各部门则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以及直接为市民提供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司法工作,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均载列于《基本法》内。《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随即生效。

行政长官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亦规定,行政长官的産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産生的目标。

现任行政长官由800名来自各阶层的香港居民所组成的委员会选出。他在2005年6月16日自动当选,并于2005年6月21日获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委任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他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同时亦负责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他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行政长官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他亦根据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行政长官的其他职责包括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以及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由2002年7月1日开始,行政会议成员包括问责制下的14位主要官员;目前共有15位非官守成员。成员的任免均由行政长官决定。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行政会议的职权: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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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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