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 律师提出勘验第二件争议笔录
2007年11月02日 09:30中国台湾网 】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2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律师团日前递状声请勘验证人庄美珍侦讯笔录,质疑笔录将证人回答对马有利部分略而不记;检方则认为笔录符合证人真意,没有勘验必要。

律师团提出的证人笔录内容,是继吴丽洳笔录争议后,马案中第二件笔录争议;合议庭最快今天会决定是否当庭勘验。

报道称,马英九律师团在检方上诉后,向法院调取马英九及相关证人侦讯录音带,逐一比对检方侦讯内容后,认为今年1月25日台北市政府秘书处会计人员庄美珍的侦讯内容与笔录出现类似吴丽洳侦讯笔录问题。

其中,检察官问庄美珍:“请领特别费是否要有实际支出?”庄未回答,检察官就说:“是嘛,是这样!”笔录则记载庄回答“是”。

另外,检察官询问证人:“若月底就用领据领取下个月的特别费并核销,会计人员是不是不符合1998年的函令规定?”证人结巴:“这个…我也不知道,是按惯例做。”检察官又提问:“那是不是表示首长承诺将来一定会支出?”证人才说:“是啊。”

报道称,此外,合议庭今天传唤台北市主计处长石素梅、台当局“审计部”有关“特别费”解释函令的承办人刘碧娥,一方面证明马英九是在“特别费案”爆发后,才向石素梅请教有关“特别费”的性质;另一方面则希望了解有关“特别费”的相关规定。

至于检方声请向台当局“主计处”、“审计部”及“人事行政局”函询“特别费”相关规定,合议庭都已发函,并依职权发函“赋税署”询问;相关单位均未回函。

但台当局“财政部”在1977年间曾对首长“特支费”免税做出解释,文中指出“所得税法”修正有关公、教、军、警人员领“特支费”免纳所得税,所指“特支费”包括机关首长“特支费”,以及各主管于薪津项目内按月支领的主管“特支费”。

报道称,岛内法界人士认为,相关解释其实已清楚说明,“特别费”性质应与主管加给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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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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