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代表:建立中国特色自主创新法律体系
2008年03月06日 08:33检察日报 】 【打印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立法要跟上。5日下午,在广东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建议,建立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法律体系。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把推进自主创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对此,李兴华代表说,自主创新要有法律保障,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立自主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核心的地位。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但法律体系还远没有形成。”李兴华代表说,以科学技术的创新为核心载体的自主创新,还包括管理、方法、体制创新等很多关联内容。科技法律只是自主创新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系统的中国特色自主创新法律体系,还需要在教育、金融、贸易、环保等方面充分体现自主创新的要求。

据李兴华介绍,世界上的主要创新型国家都非常重视自主创新法律。2004年,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发布《创新美国报告》,系统提出包括人才、教育、投资创业环境等内容的政策实施路线图。2005年,美国国会相应地提出了国家创新法案,进入立法程序。2006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创建创新型欧洲的战略框架。

“立法之初可以采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逐步上升为人大立法。”李兴华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先建立一个低层次的自主创新法律体系,然后逐步完善。” (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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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识径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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