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审判决中说我积极参与作案,并无被强暴之后"索债"的事实理由,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想想,如果木鸿章不是采取强暴手段和我发生性关系,他会承诺给我四万元钱吗?他有身份有地位,我去告发他,他的损失何止四万元?这不是证据吗?
4、一审中所讲杀人是不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有内在联系呢?首先我已表明观点和当时的心态只为了讨债,而债讨回了我根本没有必要杀人。因为他曾对我的行为和承诺和我们发信息时他都说主动来住处找我还钱的事实,钱已讨回我为何要杀他?所以不存在我杀人的动机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我国现行提倡的政策是保护妇女儿童,在过去的时代,像木鸿章这种以奸淫、诱骗手段玩弄少女的行为是要判极刑的,而现在没有看清实质,不分析原因就对我这样定罪量刑是极不公正的。如果对这种社会风气不加制止,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四、在我国,恐怕现行的政策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官进行判决,不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真诚的信念,而是为了迎合某些外界对此案的议论和压力。自然,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凭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裁判的,但也往往由于人类的弱点而犯错误。法官们对其活动的主要对象认识的极其肤浅,他们应该去关心一下社会现实状况,人类学、心理学,由于对于刻板,他们对人性的认识只是一知半解。他们只会以案审案,此案的发生有多种现在社会实在的丑恶,他们不敢去揭露,不敢去为社会的人类道德伸张正义。
五、我曾经也是个天真、稚嫩的孩子,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走到今天这步田地。而在之前的19年内,我并无犯罪史,更不是那种十恶不赦的人。
在一审陈述时我已表明愿意认罪服法,用我今后一生的汗水和泪水来洗清我犯下的错误。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只有我一个独生女儿的情况,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难道真的要剥夺我们的生命才可以体现法律的庄严和崇高的意义吗?此时,法律更应该体现其母性的、人性的一面,来宽容、接受我们这些因一时冲动而走错路的孩子。如今我已为自己的罪行在接受严酷的惩罚,在看守所认真改进和学习,这是有看守所的领导和同监在押犯人可以证明的。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看在我有心改过并积极改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用余生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量刑实属过重,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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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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