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欲规定成人从事性工作须配偶同意(组图)
2010年02月02日 08:30中新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两名流莺在台北市万华区街头揽客

台湾的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经常上街头要求“还我性工作权” 联合报图

中新网2月2日电 在台湾,为使性工作者除罪化、除罚化,内政部门研拟“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规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从事性工作前,必须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仍难逃“通奸罪”,另一半也可据此请求离婚。不过,很多性工作者则对此表示“怎么可能”。

综合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内政部门上周在行政机构一项小组会议上提出性工作除罚化相关配套措施,并说明相关草案的初步方向。

台“行政院长”吴敦义认为,除了性工作者的意见,有必要加入宗教界意见,吴敦义裁示,延后半年再提出具体的行动方案。

台湾妇女团体认为内政部门的规定多此一举,“有必要介入私领域这么多吗?”

台湾妇女新知基金会董事长范云指出,“成人性交易法”向来有跟通奸罪抵触的疑虑,内政部门应是要“解决”抵触通奸罪的问题,不须在性交易法中规范。

律师尤美女指出,内政部门应先分清楚是要性工作除罪化还是合法化,若是合法化,“工作”的权利该被保障,断无要经配偶同意之理。

台湾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则认为,有配偶的女人从事性工作,会触犯通奸罪,须经丈夫同意,但有配偶的嫖客,同样也犯通奸罪,“他们的太太怎么办?”

台湾女人联机秘书长蔡宛芬也指出,内政部门此举形同大倒退,不可思议,只想管控女性的生理、情欲,却放任男性,“当局若真如此,我们一定反对到底。”

配偶同意书? 性工作者:怎么可能

台北市万华区的一名流莺说,从娼怎么可能取得配偶的同意书,卖淫大多是瞒着家人,“老公怎可能同意老婆和别人上床”?

目前在台北市万华地区卖淫的私娼大多是单身,绝大部分是离异,即使已婚也多是“菜篮族流莺”:每天早上出门,傍晚前就得回家,回家前都要卸妆,以免被家人发现她当流莺。

33岁的“菲菲”结婚八年,女儿才3岁,两年前因家庭经济因素到台北当流莺。菲菲说,老公在餐厅上班,工作却很不稳定,有时候没工可上,家里积欠债务,生活还是要过,她透过姐妹淘介绍才决定“下海”。

她撑起家计却不敢告诉家人,每天还要在丈夫子夜下班前赶回家,连“工作服”都是下班前在套房更换。

上月个菲菲被警察查获两次,分别被法院裁处拘留一日和罚金一千元。菲菲说,要到警察局执行拘留时,她还很苦恼如何向丈夫开口“我要去关个一天”;恰巧执行前一天丈夫喝酒返家,她顺势假装不高兴,斥责他不该饮酒,接着演出“离家出走”,丈夫当时还觉得是他不对。

菲菲说,她不敢告诉丈夫自己在卖淫,“我想,没有男人愿意接受吧”。

年逾半百的“香姐”,每天从外县市搭火车到台北工作,因为丈夫出车祸瘫痪,小孩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她不得已下海当流莺。

香姐说,她老公隐约知道她靠卖淫赚钱,但两人心照不宣、没有戳破;如果哪天要求她拿丈夫的“同意书”才能从事性工作,她还真的无法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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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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