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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后果:两种思路各有利弊 |
如果从强调后果的角度出发,你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两难,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有可能对打击腐败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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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腐败案件通常需要行贿人做污点证人,而现在我们所实行的宽容行贿者的方式,有利于行贿者举报受贿者…
弊:对行贿人惩罚较轻,甚至免于处罚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在鼓励行贿。因为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行贿者可能面对的处罚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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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在刑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同时加大对其经济制裁,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从而给准备行贿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慑,可以通过遏制行贿行为,减少腐败案的发生…
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贿者的举报成本,削弱行贿者做污点证人的动力。进而可能造成受贿者不担心行贿者举报自己,大胆索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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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专门腐蚀官员破坏规则的,也有被迫出钱买个平安的。有人的职责就是给表格盖公章,你找他盖一个公章天经地义,但是他把这个公章当成了索贿的工具。你必须行贿,他才能工作,给你这个正当的所得。如果要一视同仁,那些主动索贿案中的行贿者,岂不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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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这种置行贿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境地的做法也具有更大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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