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取代劳教制度
2010年04月14日 16:35南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南方网讯 法学专家马怀德就《违法行为矫治法》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矫治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人物简介: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第一位行政诉讼法博士后,直接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行政许可法》立法小组成员,直接参与制定

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1374件,其中大会主席团通过并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达到641件。有媒体评述说这两个数字都达到了“历史新高”。

在代表提出的议案中,同样创下“历史新高”的,还有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代表达到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调回应了代表们的议案———将违法行为矫治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两会期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违法行为矫治法》(以下简称“矫治法”)将促使我国现行劳教制度进行哪些方面的变革?3月10日,马怀德院长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矫治法”对劳教制度根本性变更

劳教制度最主要的弊端在于,一家说了算,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且也缺乏标准。

记者:“矫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什么时间开始审议?

马怀德:这取决于立法机关的安排,我们希望越快越好。《违法行为矫治法》还是一个法律草案,目的是要取代过去劳动教养制度,是否能在今年通过,要由立法机关做最后定论。

记者:“矫治法”草案在哪些方面与现行劳教制度不同?

马怀德:第一,名称不一样了,过去叫劳动教养,以后可能就叫违法行为矫治;第二,决定是否要进行违法行为矫治的主体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过去名义上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劳教制度最主要的弊端就在于,一家说了算,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且也缺乏标准。

从草案所反映的精神来看,(以后这个决定)将不再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矫治法”规定有一个从“申请———决定”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为第三方来决定是不是要采取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以及具体时间,这样比较公平。

记者:在时间上有什么不同,劳教是1~3年不等。

马怀德:过去是1到3年,必要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这是个很长的期限。据我所知,“矫治法”设置的最长期限可能是1年半。

记者:“矫治法”适用范围是否和劳教范围一样宽泛?

马怀德:在立法初衷上,劳教对象是这样的:对有违法行为尚没有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的人员。但现在演变成了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但不能给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又显得过轻的人,都可以劳教。

此外,原来规定劳教对象限于大中城市的违法者,但是后来在有些省市已经扩展到了农村,对农民也采取劳教措施。“矫治法”对范围要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过去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当现象。

记者:有消息说,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式的?

马怀德:过去劳教场所是固定的,是封闭的,是一种监所式的管理。对违法行为人不加区分地采取了一个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并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或者他们思想的转变。

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管理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违法行为矫治更符合法治精神

“矫治法”一方面体现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

记者:您的意思是说,如果通过了,对现行劳教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大的突破。

马怀德:对。是根本性的变更。

记者:这种根本性的意义体现在哪?

马怀德:“矫治法”一方面体现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来保障人权。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具体的范围、程序、时间,都有很大的差别。

所以这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变化,而是非常重大的变化。

记者:有学者将它上升到“法治精神”这样一个高度。

马怀德: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每个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包括国家机关,一体遵行制定良好的法律,才叫法治。所以法治英文里叫“Rule by law”译为“法的统治”。社会不是靠人统治,而是要靠法律统治。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劳教在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及社会秩序维护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毕竟它不符合法治精神。

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要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完成,但劳教制度没有法律,没有一个相关的法律支撑,所以它不符合法治精神。把劳教制度,用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替代,并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确实体现了法治精神,体现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理念,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记者:是否会有相关措施来保证它的贯彻?

马怀德:劳教制度转变成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之后,一方面要靠法律本身所规定的一些具有操作性条款来保障其实施。另外一些保障措施,比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也就是说,用其他后续的法律制度使它能得到有效实施。这既是我们期待的,也是我们希望在这部法律里面能够明确下来的。

记者:除了宏观层面,“矫治法”草案中,哪个细节比较打动您?

马怀德:“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记者:如果通过的话,是不是意味劳动教养制度马上被替代?

马怀德:那当然,从通过那天起,所有的劳动教养都要变成违法行为矫治;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的范围、程序、主体,各方面的要求都将按照法律解释来实施,这是很令人期待的。

如果能够通过,并且能够按照我们所期待、预想的那样从范围、程序、主体等各方面通过的话,无疑是我们在人权保障领域取得的又一大成果,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大进展。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