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选最差公务员 初衷很美好
这是出于对公务员监督的需要安丘市会定期组织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群众监督评议团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等公开推选候选人,对评选出的年度最差公务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安丘市“最差公务员”评选之所以释放出了正向的想象空间,是因为仅就这种评选的外面名目而言,它其实是在以一种外部参与式的制度改进形式,为当地公务员体系注入“优奖劣惩”的刺激因子。相对于一些地方被诟病良久的人浮于事、办事效率拖沓的行政运行现状,“最差公务员”评选的指向和效力,毫无疑问是值得期许的。 它将群众监督纳入政府监督的实践评选最差公务员究竟谁说了算?一是本单位本系统内群众进行评议,二是相关服务单位群众进行评议,三是官方“群众”进行评议。 “最差公务员”将会形成竞争与激励效应。一方面,内部的评选机制会造成一定的压力,使公务员更加自觉履行职责,尽心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防备违法乱纪行为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最差公务员”也将迎来更为强烈的群众监督。都说“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在评选“最差公务员”中,公务员对待群众的态度、为群众所办事情、群众的评价等都是关键的评判指标,这些指标,会让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有力,让“人民评批与监督政府”的效果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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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民主票选怎能不讲程序优先在厌倦了“最佳”、“最优”、“最好”的官员评选制度后,“最差”选举确实令人耳目一新,想象中的效果也将远远超出“最优”评选。但从安丘市“最差公务员”的评选办法中我们不难发现,本应当注重程序优先的评选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一,候选人的推选没有明确的预选机制,在执行上大多是由行政官员自己参与推选。“自己选自己”很容易使这个“创新”流于形式,演变成一场华而不实的“政治秀”!其二,“最差公务员”的评选没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存在严重的公平性问题。什么样的公务员是最差的?如何判定某个公务员的行为最差?在潜规则横行的官场里,这样一项考察制度的实行规则值得商榷。这样完全在权力操纵之下的“民主”,程序正义无从谈起,就不可能有实质正义可言。 更应当把现成的《公务员法》执行好早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公务员法》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等次。也就是说,只要能严格地用足、用好相关的考核政策,“最差公务人员”必然可以顺畅产生。但在考核之外,针对“最差公务人员”再专门组织进行一次评选,除了面临评选标准等难题外,未尝不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在对年度最差公务人员或“不称职”公务人员的惩处上,评选出来的结果仅是“公开通报”,而依据《公务员法》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予以辞退。 可见评选最差公务人员不仅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价值,且其善意的初衷与目的,完全可以依据《公务员法》通过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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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Conclusion |
说话唱高调总是很容易,做起来就难如登天了。其实我们不是没有对公务员的监督措施,而且《公务员法》中的惩罚规定也不算少。但现在连最基本的依法惩罚都没有落实,这样的票选“最差公务员”又意义何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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