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猝死案,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
2009年11月27日 08:11红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范子军:三问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审判官

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两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民警赵朔、贾严刚、李红卫等以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25日新华网)

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最终却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让期待公正正义的人们大失所望,更免不了疑窦丛生。

其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最重才判两年半,轻的被免于刑事处罚,不知道法官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第234条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之轻,显而易见。

其二、如果有更多民警参与审讯徐梗荣,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被免予刑事处罚?从判决书的内容不难看出,法官之所以作出如此畸轻的判决,是“鉴于三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依据这种判案思路来考量,如果再多几个或则十几个民警参与审讯,责任更为分散,是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全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三、如果是高中生打死了民警或者这些涉案官员中的任何一人,法官会如何判?即便在过去的专制社会也崇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国家的宪法原则。然而,现实中法官对涉官、涉警嫌疑犯“网开一面”或“法外开恩”,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却时有所闻,作为人民法官,如此随意使用手中的司法栽量权,还有什么司法公信力可言,如何能够指望其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下一页:

魏文彪:刑讯逼供案判决畸轻不利维护公正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牛磊   编辑: 彭远文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