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猝死案,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
2009年11月27日 08:11红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该撤掉刑讯逼供罪这把保护伞了

作者:王琳

陕西丹凤县高中学生徐梗荣的非正常死亡,牵连出一系列的刑事案件。24日晚,这些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商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上述消息甫一公布即引发一片哗然。公众对这一案件的热议在意料之中,这种似曾相识的民意汹涌既有对逼供者的声讨,也有对蒙难者的同情,还包括了对司法公正的追问。

从刑讯致人死亡的后果来看,最高2年6个月,最低免予刑罚的判决离多数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观尚有较大差距。即便严格依法律条文来比照判罚,也大有可质疑之处。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第二百三十四条其实就是“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则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警察因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按刑法规定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而暴力逼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讯问方式,它不但侵犯被刑讯者的人身权,更侵犯了司法公正。与普通人的犯罪相比较,公职人员犯罪为祸尤烈,所以才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之说。而现实却往往是“知法犯法,法外开恩”。 丹凤这一个案中,刑讯者不但没在“故意伤害罪”里“从重”,反在“刑讯逼供罪”里“从轻”。如此判罚,引发民意争相质疑,实是必然。

但也要看到,对刑讯者的“当严则宽”,并非始于丹凤,也绝不会终于丹凤。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一下媒体上所披露的刑讯案例,即可发现那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警察被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寥寥可数。刑讯者被判无罪、免责或缓刑的,几乎是常态。刑法第247条中的“从重”一款,很大程度上被人为忽略了。

从立法意涵上追溯,“刑讯逼供”罪名的设立,其实仅是针对那些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轻微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问题在于,一些司法实践恰恰曲解了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变“故意伤害罪”的有之,“故意伤害罪”变“刑讯逼供罪”的亦有之,更多的轻微刑讯案件则根本就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潜规则被发挥到了极限。

偷普通人的钱叫盗窃,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国家的钱叫贪污;普通人把普通人关起来叫非法拘禁,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拘禁行为就叫超期羁押;普通人打伤普通人那叫故意伤害,司法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故意伤害则叫刑讯逼供。贯穿着以公权为本的刑事立法事实上令司法很受伤。而法官在刑讯案件的判罚中总是对“刑讯逼供罪”情有独钟,这背后的原因也正在于,“刑讯逼供罪”的罚责仅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罪名事实上成了刑讯者的“避风港”。

将一般主体的犯罪与职务犯罪区别开来,最大的立法意图就是严厉打击后者。如今“当严却宽”,宽严无法“相济”,不妨重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上来。一个修法的思路是:废止刑讯逼供罪,而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对刑讯者统一定罪。或者保留刑讯逼供罪,但刑责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保持一致。

我们也不指望严以律警了,先从警民同罚做起,行吗?(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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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子军:三问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审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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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磊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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