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上撞人应当严惩
2009年07月22日 15:36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斑马线上形形色色的死亡个案看多了,作为珍惜生命的小我,决心认真地思考一下,被人视为生命绿洲的斑马线,究竟有哪些法律对于生命有着具体的承诺,以显示“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呢?

我用关键词“人行横道”在权威的人大法律法规库进行检索,系统反馈的生效法律只有一个,为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其他的为地方法规,典型的如江苏省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马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此外的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中均没有看到将“人行横道”作为保护的对象。

至此,我们看到保护斑马线的法律,即使有,也仅仅是以50元的罚款来支撑的,而现实中,这样50元的罚款也是很难得到实施的,司机冒犯一下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其后果远逊于一次乱停乱放。在现实中,法律其实没有给公民在斑马线上以有效的安全保护,正因为法是软法,导致了斑马线也是司机心中的“软线”。

我总认为,斑马线是对于生命的承诺,而冒犯斑马线就是冒犯行人的生命安全,刑事法律不应置之度外,但事实上斑马线并没有得到刑法的特别呵护,判例一再证明,撞死斑马线上的行人与其他地方撞死人并没有什么区别。斑马线是对于公民生命的承诺,应该是执法的重点,但遗憾的是,现实恰恰相反。

法律层面上讲,法律根本没有将斑马线作为生命的绿洲,斑马线的法制,并不能承担生命之重。言及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拘泥于具体的个案中,而应该从斑马线的血泪之重,全面反思斑马线法制之缺陷。

□邹云翔(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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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云翔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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