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媒体应冷处理“江苏泰兴案”
2010年04月30日 10:51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4月29日上午,47岁的徐玉元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31人。此时,距3月23日福建南平砍杀小学生案不过月余,却已经是第三起向无辜孩子下手的惨案。

作为资深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不愿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早在南平案时,她就多次拒绝采访,因为“不想从客观上帮助作案人扩大他希望达到的恐怖效应”。

李玫瑾认为,事已至此,分析犯罪心态已经于事无补,当下最关键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事,是反思校园为什么如此易被攻击,怎样才能增强校园安全。

李玫瑾把这种案件定义为“个人恐怖主义行为”,作案人伤害最无辜的孩子,选择最能让全社会产生痛感的极端行为,就是要让所有人对社会生活感到不确定的恐惧。“这些人属于情感挫折类型,毫无情感依恋,”她说,但凡还有寄托牵挂,他们就不会如此行事。

至于原因,李玫瑾不赞成归结于社会制度,“社会总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社会的原因是有,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成为他们推脱责任的理由。”

任何人都会有生活、工作的压力,也会遭遇一些不公平待遇,但如何看待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采取什么行为方式来表达情绪,却是完全不同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皑说,“犯罪嫌疑人所认为的不公正是主观的,带有偏执的心理倾向,从不会考虑自己遭遇这种不公待遇是不是跟自己能力不强、犯了错误有关,而是完全归结于他人、社会。”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一定会给人们一个理由,“如果我们把这个‘理由’当回事,去研究透,那‘结论’一定就全错了!”李玫瑾认为,这样的研究起点就是错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归因心理也符合人的归因规律:好事一定是自己努力的结果,坏事一定是外部影响造就!——这就是著名的归因理论。

“我不反对研究社会缺陷,但应该针对群体利益与事件,如搬迁冲突,城管与摊贩冲突,农民工的工钱,而不是极个别案件的个别人。”李玫瑾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心理研究所马皑曾经关注过以跳楼为要挟讨薪的相关案例。第一起成功后,这类案件呈递增趋势,多到没有人理会的时候,就开始有人起哄,“以此类推,南平案对其他作案人是具有效仿效应的。”

“可能不是相同的作案方式,但目的却是相同的。”马皑说,这类犯罪嫌疑人采取这种自杀式的侵害方式就是要传达一个信息,“希望所有人都知道他为什么这么做”,而媒体的“深度发掘”恰恰将公众视线引导到了作案人“主观认定的元凶身上”。

马皑认为,媒体对待此类案件应该冷处理。“不说原因,只谴责这种行为的不道德、非人性,让大家认识到他们是反社会的、是可耻的,而且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这样才能对那些有心效仿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刑事案件的报道是把双刃剑,它摆脱不掉消极的负面效果。”李玫瑾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犯罪目的、作案手法都是“可学”的,因此,这种案件的报道不应细化,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都不要深挖细说,否则,不但客观上帮他扩大了影响,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李玫瑾认为,作为学者,需要详细调查以供研究;但对社会和公众,媒体报道应该“淡化”处理。

每当一起犯罪大案发生后,人们普遍关心的是能否预防“制造灾难的人”。但李玫瑾却说,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能够预防的。防止概率性的灾难,思路不在“灾难发不发生上”,而在于“灾难早晚会有的前提下”,需要认真研究的是,“我们生活中有哪些软肋、有哪些地方容易发生灾难”。

“我们要反思的是,发生这种恶性案件是不是说明学校的防控不到位,是不是公安的反应能力还有待提高。”李玫瑾说,教育和公安部门应该马上行动起来,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比如加强学校的保卫力量、上下学高峰时段加强巡逻等。

马皑则表示,当务之急是学校强化安全防范,但治本之策还是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也是一项长效工作。在社会高速发展阶段,人的心理反映较之于社会问题是明显滞后的,虽然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不少,但对它们造成的心理问题却重视不够。

一些极端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在穷尽救济手段后才铤而走险的,马皑说,对待一些社会问题,不能只看立法、只管做判决,而不关心问题是否公平处理,政府部门“要畅通老百姓诉求表达渠道,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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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丽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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