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以法治化解社会纠纷
2009年12月31日 20:44凤凰网专稿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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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12月31日《新闻今日谈》以下为文字实录:

阮次山: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闻今日谈》,我是阮次山。今天是2009年的最后一天,今年的年底,在有关于城市拆迁问题上面发生了很多事,有人因为拆迁不行动而自杀,也有人认为拆迁不满。尤其在北京,有一个餐馆的老板,雇佣人来抗拒拆迁。

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务院目前正在讨论如何修改过去所谓《拆迁条例》变《拆迁法》,前一阵子也引起了五位北大教授联名建议信,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我们今后要朝着法治的方向走,《物权法》,人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可能要走一个新的方向。今天我们很高兴,能够请到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江教授,来跟我们在这方面加以分析。江教授曾经在2007年的《物权法》立法方面,扮演过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今天想请江教授就这方面的问题,从法学的观点来做非常详细的分析。

江教授,最近拆迁的条例要修法,变拆迁法,《拆迁条例》和过去您主导过的立法《物权法》中间,两个有什么样的关联?

江平:应该说《拆迁条例》是2001年通过的,2007年《物权法》通过了以后,《拆迁条例》已经不合时宜了,或者说应该修改了。而且国务院法制办也就这个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调研,也有些方案,但是因为后来还有些阻力,这些阻力就说明了拆迁里面的问题。

因为我们《物权法》里面规定的是征收的事项,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来征收。可是我们的《拆迁条例》里面就不是这样,当时当然没有征收的概念,是政府来征收,但是由开发商来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批准了开发商在这个地方来建房子,就给你一个拆迁许可证,所以拆迁的主体就成了开发商了,被拆迁的就是居民了。这样的话,就把原本是一个行政的关系,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现在变成了开发商和居民之间的关系,这是第一个不同。

第二个不同就是补偿,因为从现在的《拆迁条例》里面,授予了开发商给予适当的补偿,而我们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虽然没有写得很清楚,只说拆迁的时候,应当保障居民的合法利益,当然我理解这个就应该是个合理的补偿,而且是个公开、透明的补偿。

现在拆迁的问题发生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开发商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我拆你,我补你多少钱,往往这些东西不透明。也许可能拆迁你的是一个标准,拆迁另外一个人的是另外一个标准,可能先走的,就补的少,后拆迁的,可能就补的多。所以造成了居民的心理状态,也就是我只要能够要到比较高的价钱,那么就合适了。

阮次山:所以钉子户就是这种心态。

江平:越这样越造成了钉子户。第三个区别很重要就是怎么救济,法律上讲救济手段,如果我认为补偿的不合理怎么能够保护我的利益。

按现在的规定,《拆迁条例》,如果拆迁的人和居民达不成协议,由政府来仲裁,这就不合适了。因为政府还是当事人的一方,所以我不能够向法院直接来提起诉讼,这样的话就造成了居民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也就是说如果你要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话,只能够先请政府房管部门来仲裁,仲裁结果你不服,可以再告到法院。

阮次山:在国外,如果政府征收你的也好,或者补偿,有一个相对参考价值的补偿,三家估价上来估,你这个地方值多少钱,我们采取平均数来补偿。现在我们补偿发生纠纷就是因为补偿这个地的钱,没有一定的标准。

江平:这个拆迁的补偿,其实按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就是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阮次山:合理在哪里?

江平:合理的补偿应该按市价来补偿,如果你是在一个好地段的房子和一个差地段的房子,当然它的市价不一样。按照一个客观的市场评估结构,对你现在房子所在的地方,你的面积大小,你的朝向,你的使用年限,你的好坏等等做一个综合的评估。我想如果有一个客观的评估结构,应该说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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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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