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日,做了12年广东省人大代表的王泽华,突然正式提请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原因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其患病的妻子,所以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尽人大代表的职责了。王泽华的此举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笔者也颇感新奇和惋惜。但惋惜之余,笔者觉得王泽华的做法,其实是对社会、对选民负责的选择。没有时间作为保障,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将难以实现。由此而发,笔者就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时间问题做了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时间是不足的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时间不足,主要表现在任职期间用于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外的参政议政活动的时间与其所负的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在一年中,除了拿出10到20天用于出席一年一度的本级人代会和可能参加一、二次视察等活动外,大多数的代表则没有专门时间再直接从事人大的参政议政活动了。这样,代表就没有专门时间去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了。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大代表除出席人代会外,用于参政议政的时间是没有保障的。首先是代表平时没有时间去仔细研究和审视“一府两院”的工作。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要行使监督权利,往往是不容易的,因为代表大都忙于本岗位工作,要进行视察或调查活动又需要在一般机关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这就往往与代表在岗位工作的时间相冲突,若利用业余时间,又难以保证被视察或调查的单位有人接待,或者代表所要亲自现场了解情况的机会已经过去了。所以,代表因限于时间条件,实际上平时难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是代表很少有专门机会去联系自己的选民群众或者选举单位,以至在事实上相当多的代表都不能较好地履行联系选民的义务。形成在任职期间,由于没专门时间而一次也不曾直接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代表并不是少数的状况。再次是由于代表拿不出参政议政的必需时间,相当多的代表无机会完成向选民群众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义务,而且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无暇了解。各地常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当人大常委会将征求代表意见的文件发给代表后,往往总是有些代表不能按时向常委会提供自己的意见,除了个别代表是由于外出未归外,不能按时交稿的代表大都是由于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及时完成任务。代表对这些属于被动的任务况且难以按时完成,属于代表应自觉主动去做的工作,如经常向常委会或者当地政府反映各种情况和建议的工作、向选民群众或原选举单位述职等就更没有时间认真去做了。
思考之二: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时间不足对人大工作的制约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时间不足,不但使代表个人难于充分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而且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政能力和决策水平,限制了国家权力机关应有作用的发挥。其一,限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时间不足,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乃至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整体议政能力难以达到应有的高度.在许多地方的人代会或常委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某些环节上,经常存在着“夹生”的地方,甚至作出一些“夹生决策”。如当这些会议上审议议案的时候,相当多的代表(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组成人员,尤其是兼职的组成人员)由于平时没有时间去关心和过问有关情况,仅仅是在出席会议之前才可能匆匆地了解一星半点,甚至难免是道听途说,因此就或者是一言不发,或者是作一些随意性的、无甚实质内容的或不扣题的表态性发言。结果使这些会议常常是该提的提不出来,该做的工作做不了,使审议不了了之,会议作出的决策难免空洞无物。至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缺席率高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客观原因是它们的组成人员中兼职者过多,多数人专门用于参政议政的时间过少或没有,原岗位的工作脱不开身所造成的。其二,因时间不足所限,不能组织较长时间的代表参政议政活动,使代表进行的视察、调查等活动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使这些活动往往停留在声势上,许多视察不仅“下马观花”做不到,有时连“跑马观花”都难以保证。不言而喻,这种“蜻蜓点水”式的视察、调查,一方面所得到的情况难免表面化,其可依据性是不高的;另一方面代表提出的决策主张难免不带有片面性,从而直接影响整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准确性。这就难免使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甚或因作出不够民主、不够科学的决策而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
思考之三:增加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时间的必要性及意义
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为人民群众的使者,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肩负着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使命。正如列宁所讲的:作为人民的使者,他们“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列宁全集》第25卷第411页)。人大代表肩负着双重的使命:既要做好选民的公仆,名副其实地做好人民群众的办事员,为选民群众的合理利益办事,尽职尽责,接受选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又要做好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他们必须关心政治,关心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认真、主动地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只有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实现代表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才能完成自己应尽的使命。否则,没有必需的时间做保障,就难免有负于人民群众的期望,难免有负于国家权力权关所寄托的职责,难于很好地实现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深化,各级人大代表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越来越频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代表做的工作越来越多,在客观上必然要求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专门用于参政议政。所以,增加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专门参政议政时间已是十分必要的。
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措施来增加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专门参政议政时间,其意义是重大的,将为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更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应有作用,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创造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客观条件。从根本上讲,这将是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政治的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措施。
思考之四:增加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时间的几点设想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增加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专门时间,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逐步实现。
1.以法律形式规定人大代表专门参政议政的必需最少时限。从过去的情况看,各级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时间不足,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用于专门参政议政的必需最少时限,使代表的参政议政时间没有法律保障。因此,要增加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绝对时间,在明确增加代表参政议政的机会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分别规定每一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非专职驻会人员,在任期的每一年中专门用于参政议政的必要时间,即不得少于法定的天数。建议在各级各地人大的议事规则或有关规则中,专列相应条款对此加以规定。在这个总的要求约束下,各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还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与可能,具体明确规定本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用于参加人大召集的会议、视察、调查和联系选民等活动的必要时间。
2.努力实现更多代表的长期专职化和短期专职化。目前,即使就全国人大代表来讲,实行全部专门从事人大的工作也是存在着实际困难的,对地方来讲讲更不够现实了。但是,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政治的需要,通过实现更多的代表在任职期间的长期专职化或短期专职化来增加人大代表的专门参政议政时间则是比较可行的。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可以先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部专职化。而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来讲,可以逐步实现更多的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长期专职化(即在任职期间始终专职做人大工作),使长期专职比例逐步达到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这些长期专职代表,应切实专职从事人大的工作,不兼任或尽可能少地兼任非国家权力机关的职务,以解决他们因兼职过多而虽专职却不能专门从事人大上作的问题。对非长期专职的组成人员,则应当尽可能增加他们专门用于从事人大工作的时间,或实行短期的和不定期的专职,并对他们专职参政议政的时间加以严格、具体的规定。如规定非专职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年中至少要有若干个月的时间用于专门从事人大的工作和活动,尤其是在出席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之前,应当抽出足够的时间脱产,专门为参政议政进行必要的准备。
3.建立严格的代表参政议政考勤制度。为了确保人大代表按时参政议政,认真参加人大的会议和活动,积极联系选民群众,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应当建立严格的参政议政考勤制度。要将每位代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考勤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考核和监督。
作者:
张志刚
编辑:
张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