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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议员提交议案制度采撷
2009年03月03日 14:14江苏人大 】 【打印已有评论0

议员提交的议案(以下简称议员提案)指的是议员向议会(国会)提出的议事原案。可以说所有的国家都允许议员提交议案,只是有的国家规定单个议员就可以提交,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有的国家规定若干议员联名方可提交,如日本、韩国等;美国更是规定只有议员才有权向议会提交议案。议员提案并不等同于法律案,只要是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议员都有权提出议案。议案通过以后也不一定都是法律,也可以是议会的决议或决定。有些决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用来表达国会的态度,但它客观上会形成一种舆论,对政府施加压力,或对政府进行声援。

一、议员提案意图的产生渊源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议员提案意图产生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竞选承诺。为赢得选举,议员经常会提出一些吸引选民的政策主张,一旦当选,便将其政策主张变为提案,以争取连选连任,尽管完全兑现比例并不很高。

二是议员的政治理想和抱负。不少国家议员是职业政治家,这部分人常常通过提案推动自己政治理想的实现。

三是政府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一些不便由政府提出的敏感议案,或不能得到执政党全体支持的议案,政府会委托议员来提。另一种情况的典型是美国,由于美国国会只允许议员提案,因此政府如希望国会就哪些问题立法,通常由内阁部长甚至总统本人亲自给参众两院议长写信,甚至直接将起草好的法律案转送议长,请他代为提出,议长一般都不会拒绝。

四是政党的建议。国外议员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隶属于某个政党的,如果该国法律没有规定议会党团的提案权,实现政党政治主张的任务就会落在议员,特别是在党内担任一定职务的议员身上。

五是选民或利益集团的建议。在国外,选民特别是利益集团会主动地游说议员,请其在议会中代表、支持、保障自己的权利。

六是公众的请愿(信访)。这是不少英联邦国家较有特色的做法。经议会请愿干事对公民提出的请愿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并通过后,议员即可根据该请愿提出议案。

二、议员提案的起草

议案因其内容不同可长可短,一般都需要说明提案的重要性及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对法律案,大部分国家还要求附草拟的法律文本。议员提案的起草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议员亲自或委托私人助理起草。为兑现竞选承诺或实现政治理想而提交的议案,议员一般都亲自或雇佣专家起草。在议员有私人助理的国家,如美国、韩国则通常由助理起草。

议会的工作机构起草。在英国、澳大利亚,议员有提案的意向,可以请议会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但一般只有职务较高或资深的议员才能更多地享受到这一服务。另外,在一些国家,议员也可以请议会的立法顾问处对自己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的议案进行修改,使其用语和形式更符合法律要求。

请政府的法案起草单位代为起草。由政府建议的议案,一般都可以请政府代为起草。

由政党的工作机构或智囊机构起草。反映政党政治诉求的议案,一般都可以请政党的工作机构起草。美国议员甚至可以请与本党“志同道合”的研究机构代为起草,如民主党议员找布鲁金斯学会,共和党议员找传统基金会。

由议员所在选区的选民或某些利益集团起草。对那些大的利益集团来说,这样的机会是求之不得的,可以在议案中体现自身的主张和利益。

但由于单个议员不可能享有政府提案时可以利用的技术和助理人员等各方面的资源,也很难掌握起草议案所需的全面的信息和数据,因此从总体上说,议员提案质量没有政府提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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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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