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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是打通 内需大发展的战略通道
2008年10月08日 06:36东方早报 】 【打印

3.肉类食品的国家发展计划

2007全年中国水产品产量4737万吨,相当于全国平均每人30-40千克;2007年中国肉类总产量6800万吨,相当于全国平均每人50-60千克,这与中国的实际需求是不相符的。

为此应该充分利用中国海域面积约400多万平方公里,牧草地39.29亿亩的有利条件,通过牧草地等生产要素使用权的商品化流转促进肉类食品的生产。

五、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战略追求:改革应避免重大的利益和社会冲突

加强对价值几十万亿人民币的农村物权认定的紧迫性和法律救济责任

20世纪新自然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反复强调: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受到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其二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另一位20世纪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菲力普·赫克(PhicipVonHeck)也提出:利益是法产生的原因,法律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表现,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通过物权法焕发权利意识薄弱的农民群体的市场经济意识,就是要逐步解决国家对农民公平的国民待遇,正确认识存在着的不平等,才能逐步消除不平等。

当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平等权实验舞台,也是中华民族建立现代的共和国的制宪基础,但是中国农民的平等权不是恩赐的,应该是中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成果和政治表现,而且农民的平等权的基础不应该是社会冲突的结果,应该是全社会协商的法律表现,它不是要从政府中获得非分的权利,不是要侵害城市居民的权利,而是要获得它本身的权利,其核心和要害都是土地权利,这个结果不能和平分配,就必然是一个有冲突的社会互动,届时其代价不仅是农民要付出的,而且也是中华民族要承受的。

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利希·尤金认为:法律的中心不在立法,而在社会本身。“统治集团的利益必须是和整个联合的利益是一致的,或者至少是和它的大部分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不是这样,其他社会成员就不会遵守统治集团所制定出来的规范。”从对农民土地不公平的征收、征用到地方的土地财政,从高房价到农宅的流转,应该形成整个社会对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坚定信心和修法热忱。

根据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目前十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的比例是不相称的,在这个体制之下,城市代表绝对超过农民代表。但是也必然构成了对价值几十万亿人民币的农村物权认定的紧迫性和法律救济责任。

经略好有限的土地资源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基本底线

与100多年前的清朝末年相比,当代中国的耕地增加了一倍多,这是新中国最了不起的战略成就之一。然而,一个民族的伟大不在她与开发了多少土地,实际上这是任何一个民族经过努力都可以办到的,而在于她能否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这个土地资源。技术创新、金融体系等方面中国都可以后来居上的方式赶超先进国家,唯独经略土地中国必须创造性的保持世界领先地位,这是维持中华民族发展的基本底线,也是中国人民生产力的基础。

(作者系《中国改革》杂志学术顾问,Email:bebob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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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建东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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