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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反映一个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可以不受竞争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反垄断法一般只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一般并不违法。例如,通过政府授权向社会提供电力、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等各种服务的公用事业企业,基本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些市场支配地位是由于企业的创新和远见卓识而取得的,如美国的微软公司就是凭借知识产权从一个小企业发展成为一个全球大牌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各国法律一般都鼓励企业的创新与发明,因此反垄断法不会谴责企业因自身的效益而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只是有限度地受到了竞争的制约,或者根本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即便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仍有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通过不合理的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通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搭售等行为排挤竞争对手。
近年来这方面举世瞩目的案件是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微软案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虽然原则上可与其他企业一样参与经济交往,但如果它们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那就是滥用交易自由或者合同自由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反对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
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因此,如果政府的一项行政行为明显导致对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待遇,或者是对某些企业、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地区的歧视,一般应被认定为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摘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法制讲座《反垄断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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