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强调进一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08年10月23日 18:12中国网 】 【打印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中国网 赵娜

国新办于2008年10月22日下午举行新闻背景吹风会,请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放有关情况 ,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中央电视台记者问:陈主任,这个《决定》明确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我们在基层的采访中也经常发现,农民土地经营权的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请问如何在现实中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陈锡文回答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我们党把它叫做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我们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这个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讲,这个制度都将长期坚持,不会改变。

陈锡文说,这次《决定》中提出了,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的理解,长久不变的概念就是要超越这30年。农村土地的承包有两类,一类是耕地的承包,原有法律制度是30年,还有林地和荒地的承包,法律规定是70年。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很明确,林地的承包70年,就超过一代人的时间了,林地的承包就很明确允许继承。耕地的承包过去就没有这样明确过,只是强调原有的承包权人在到期之后有优先承包的权利,在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耕地承包30年到期之后,原有的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和长久不变我觉得是吻合的,这次只是把这个事情讲得更明确了。

陈锡文说,您刚才讲到怎么样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有足够长的时间,要保证稳定,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规定的承包合同期内不能随便调整和收回,二是当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必须是他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能被别人强制,最主要是这两个方面。应该说,这两点在过去的农村政策和法律中都有体现的,如果刚才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调整承包地也不能收回承包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阻碍承包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最主要的是落实问题。这次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又提出了新的措施,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强调要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用国土部门讲的术语,就是每一块土地都在登记造册的时候都清晰表达出来,一个农民家庭包了多少块地,每块地的形状是什么样的,在什么位置,通过这样的制度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得到强化。

他说,同时《决定》还强调,有关的主管部门,因为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是在农业部,强调农业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更好地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管理和服务,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能够健康地发展起来。(范筱)

相关报道: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不进入有效担保范围

农业工作领导小组:产品、动产等可作为贷款抵押品

农村土地流转不能改变所有权、用途、损害农户权益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长于30年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作者: 范筱   编辑: 邵丛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