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中全会公报:专家称不必搞政治性农会
2008年10月20日 17:04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 【打印

《望东方周刊》记者舒泰峰、特约撰稿张敏/北京报道

不用着急去搞个政治性的“农会”,宁愿在既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来谈,合作社发育到一定程度时,它自然会更多地去为农民说话

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村问题的热度推向了一个高峰。

会议之前,大讨论已经展开。持不同观点的三农问题专家各抒己见,交锋的意味浓烈,甚至有关土地私有化的讨论也并不避忌。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新华社报道说,党的十七大代表中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部分基层代表和研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部分专家学者也列席了此次会议。

以往中共历届全会,通常是在会前征求党代表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但是,基层党代表和专家学者列席全会则非常少见。列席会议的基层党代表和专家学者可以看到会议文件,并提出建议。

“这是中央发布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后的一次实践。”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

不过,这种党务公开的细节在农村问题的热度下,几乎未被注意。

“只要‘三农’不出问题,中国就出不了大问题。”浙江省农经学会会长、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顾益康对本刊记者说,“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更让我们认识到农村广大市场对提振内需的重要性。”

公报未出现“流转”二字

此次三中全会人们有关土地问题的期待,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安徽凤阳小岗村时的一段讲话:

“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时间,“土地流转”成为舆论关键词。这其中,有更深刻的社会背景。

我国政府并非不允许土地流转。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明确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并要求在土地流转中要给予适当补偿;1993年的中央1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流转。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也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而在实践层面,土地流转也早已进行。由于种粮效益不高,很多农民开始外出经商打工,村集体内农户间的转包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另外,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规模化种植,将抛荒的土地返租回来,再转包给种植大户,这就形成所谓的“反租倒包”。

据统计,在浙江,到2006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为393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19.8%。

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形式和规模有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告诉本刊记者,农地要扩大流转,就会受到一些法律制约,比如农民的土地不能抵押贷款,比如非农建设用地要转到集体之外也受到法律限制,“这样的状况的确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些不利的影响”。

学界认为,土地流转不畅,影响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从而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他们呼吁更为自由的土地流转制度。党国英提出要实行“永包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永远属于农民,以消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顾虑。另一种声音更进一步认为应当实行土地私有化,给予农民清晰的土地产权。

而反对的声音也十分激烈。农业问题专家李昌平对本刊记者说,所谓“永包制”没有意义,“因为现在土地流转不畅不是因为产权问题引起的,而是由于土地太分散”。他坚持由村集体来主导土地流转,“可以根据情况三年五年一调整,现在的问题是村集体丧失了权力”。

至于土地私有化,反弹的声音则更大。反对者普遍认为这必然导致资本和权力侵蚀农地,导致失地农民增加。

激烈争论中,人们更积极地捕捉土地政策松动的信号。但10月12日发布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连“流转”二字都未提及,仅用一句话概括了中央对土地问题的政策---“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之前媒体上的讨论有不合理的预期。”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志雄对此评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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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泰峰 张敏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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