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明晰产权
——专访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获得了一份长期可靠的生产资料,能够直接享受到国家支林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地生产力
★ 本刊记者/杨中旭
4个月前的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即2008年中央十号文件),首次将集体所有的林权使用权时间延长至70年,同时,集体所有的林地获准流转和抵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不下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地家庭承包制。
4个月后的10月9日?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主题锁定在农村制度变革。学界公认,林权改革可作为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样本。
国家林业局官员对林权改革的解释则是,林权改革真正做到了还权于民。三中全会召开之际,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
林权制度改革后, 农民多栽树、栽好树的劲头显著增强
中国新闻周刊:您如何评价集体林权改革?
贾治邦:一场涉及25亿亩集体林地、惠及5亿多农民的农村社会变革,正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展开。从本质上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
我们可以先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说起。宏观方面,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交给农民,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有效结合,消除了林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同时,通过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让利还利于民,消除了林业发展的机制性障碍。这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造林难、育林难、护林难、防火难等问题得到破解,有效地吸引了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微观方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长期以来,由于农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林“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尴尬局面,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较小,与其蕴含的巨大经济潜力极不相称。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大农民获得了一份长期可靠的生产资料,能够直接享受到国家支林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地生产力,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发展,必将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开辟新的广阔空间。
在集体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江西省,2007年,全省农民人均来自林业的现金收入达到492.3元,是改革前2004年的两倍。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试点省份福建。近4年来,福建省年造林连续超过200万亩,比改革前翻了一番;全省森林覆盖率比改革前增长了2.44个百分点,达到62.96%,生态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为什么有如此明显的增长?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利用物质利益这个手段,来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使得集体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农民多栽树、栽好树的劲头显著增强,植绿、爱绿的意识明显提高,这必将促进森林资源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是促进山区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占国土面积的69%,人口占全国总数的56%,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山区的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发挥森林的优势,挖掘林地的潜力。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重塑经营主体。
另外,各地在推进改革中,统筹兼顾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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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中旭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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