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牧回忆改革开放年代[新闻资料]
2009年11月06日 22:21北京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982年初,陈云同志有个批示:“广东、福建两省在执行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目前第一位的工作是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陈云同志这个意见,我用了较多的时间、较大的功夫进行调查研究,决心把特区的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搞清楚。我调查研究的重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关于我国经济特区的性质和功能。

综合特区建设的初步实践和许多同志意见,我国举办的经济特区,虽然参照了国外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做法,但是与国外那些“区”有质的不同。它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管辖下的行政区域,在政治、思想、文化领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经济上坚持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导,只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加开放的方针,实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的经济政策。我们的特区是利用国外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一条特殊渠道,是观察、研究国外经济活动的阵地。它是我国自主举办的,我国政府行使完全的主权,与旧中国的“租界”根本不同。

——关于举办经济特区初步实践的评价。

我在调查中看到,中央关于举办特区的决策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以创造投资环境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展开,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招标、工程承包,进度很快,质量也不错。在吸收外资上迈开了步伐。到1982年8月底,深圳就引进了数百个外商投资项目,有些项目的产品,如老人牌船用油漆(引进丹麦先进工艺)、维他鲜奶(引进荷兰良种奶牛)在国内外市场获得了声誉。工农业生产发展快,深圳1981年工业总产值比办特区前的1979年翻了一番。特别是深圳办特区之后,过去大批人员偷渡外流的状况基本没有了。这些都提示着特区有发展前途,应当办下去。当然问题也有,比如一些企业做倒手买卖;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少部分存在问题,有些是不了解国外行情,有些是对外商的资信缺乏调查,有些缺乏经验被外商钻了空子。这都属于管理问题和经验问题,是前进中可以解决的。

——关于经济特区管理的自主权。

我看到特区的经济活动同国际市场关系密切,与外商交往频繁,涉及面宽,许多问题需要及时处理,由中央和粤闽两省的有关部门各管一段,层次多,效率低,很不适应,须得跳出原来经济体制的框框才行。研究出这样一个意见:有关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由党中央、国务院掌管,委托广东、福建两省加强具体领导。在特区内,属于中央统管的外事、公安、边防、税收、海关、银行、外汇、邮电、铁路、港口、民航等方面的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特区发展需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特区政府对于不属中央统管的业务工作,可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灵活处置。

——关于经济特区的基本建设。

当时深圳特区基建战线拉得较长,造成经济生活的紧张。根据多年管理基本建设的经验,我认为特区的工程建设应当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注重效益,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投产获益一片。

边调查、边研究、边把上述思考的意见准备成文稿,大致到了11月份,我在福州调研时形成了一个向中央的《汇报提纲》。这时,胡耀邦同志也在福建,我同他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共识。也就是在这时,北京传来陈云同志10月30日对广东一份有关特区工作的报告作的指示:“特区要办,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力求使特区办好。”耀邦同志与我商定,中央书记处召开一次专门会议,讨论特区工作。为了把汇报准备得更好些,我在回京途中,约广东有关同志到上海与我会合,对《汇报提纲》再一次斟酌推敲。

11月15日上午,中央书记处开会。胡耀邦同志和书记处的其他同志都到了,还约了广东的刘田夫、曾定石同志,福建的马兴元、张遗同志和深圳、厦门特区的负责同志参加这次会议。汇报过后,大家讨论,都对汇报中提出的意见表示同意,要我把汇报稿中的主要意见,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再商量一下,发个《纪要》下去。

11月16日和20日,我先后两次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开会,传达中央书记处15日会议讨论特区工作的精神,研究特区发展中的具体方针政策,广东、福建来京的同志也都到会。16日的会议,主要是传达精神,讨论重要问题的实质内容。20日的会议侧重讨论由国务院办公厅特区组整理的《纪要》。这个《纪要》中央于12月3日,以中发[1982]50号文件发出。

这是有关特区工作的第四个中央文件,也是我分管开放工作期间唯一的专讲特区工作的中央文件。中央发出的第一个有关特区工作的文件,是中发[1979]50号,我们把前者叫“老50号文”,后者称“新50号文”。中央在批语中指出:“举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措施。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分工由谷牧同志具体负责。”这个文件对特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又有新的发展。主要是:

——按照上述调研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经济特区的性质和功能作用;

——具体规定特区经济管理权限,轻工业建设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重工业建设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由特区政府自行审批;

——根据发展需要,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允许一些外资银行在特区设立代表处,有步骤地选择外资银行到特区开业,经营部分外币业务。

——允许特区在中央组织部的安排下,从内地招聘人才;

——为了加强对特区工作的指导,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与特区有关的业务。

这个文件发下去以后,特区的干部和群众受到很大的鼓舞,据说在深圳还有鸣放鞭炮表示庆贺的。特区要办,并且一定要办好的鲜明旗帜又举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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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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