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特”在哪里?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举办经济特区,马列主义经典里找不到,是史无前例开创性的社会经济实验。因此,会上对特区建设的方针作了详细的研究。集中为以下几点:第一,特区主要是吸收侨资和外资进行建设;第二,要做好总体规划,有序地开发,分期分片铺开,先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创造投资环境;第三,在项目建设上,先上投资少、周转快、收效大的项目,在发展出口加工工业的同时,有条件的可以逐步上些房产、旅游项目;第四,为了吸收侨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可以略低于港澳,建议中央把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定为15%;第五,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的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通过这次会议,把中央举办特区的构想初步具体化了。在讨论过程中,到会同志还根据特区创办起步的实践,考虑到特区不但要办工业,也要办商业、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不但要拓展出口贸易,还将在全国经济生产中发挥多种功能,因而“出口特区”这个名称,就难以概括其全部功能和作用。我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改名为涵盖面更宽的“经济特区”,得到大家的赞同。这次会议讨论的以上内容形成《纪要》,当年5月16日,中央以中发[1980]41号文件批转全国。
1984年4月,听取香港招商局副董事长袁庚同志汇报深圳蛇口工业区开发建设情况,举办经济特区涉及面广、政治性很强,党内外会有不少领导和群众不理解甚至反对,国外投资者也会有种种疑虑。因此,光有方针政策还不够,须得提请最高权力机关立法。这也符合我们改革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依法治国。
早在1979年底,我就着手组织起草法规性文件。先委托广东搞了个初稿并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审议。1980年6月,又由国家进出口委牵头组织修改,包括邀请大专院校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先后十三易其稿,搞了两个月。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这个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国务院随即相继批准上述四个特区的位置和区域范围。各特区的建设陆续开工。这四个经济特区的范围和面积,以后作过多次调整,至1993年深圳为327.5平方公里,珠海121.3平方公里,汕头234平方公里,厦门131平方公里。
深圳特区。当时就考虑到深圳毗邻香港,是我国南方陆路外运的重要通道,对外经济联系的条件最好,有可能发展最快,有意划大些,并且依据山川地形和设置管理线的需要,划了327.5平方公里。在这之前,1979年2月,国务院批准交通部香港招商局在蛇口投资办的2平方公里的工业区,也作为一部分划入深圳特区。蛇口工业区由香港招商局副董事长袁庚同志牵头,在1979年5月破土动工,首期开发1平方公里。在施工中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创造了较快的速度和较好的效益,以后被誉为“蛇口模式”。通港罗湖口岸所在的罗湖区是深圳开发最快的地区。罗湖区的开发在1979年8月拉开序幕,挖掉罗湖山填平罗湖洼地,集中力量搞“七通一平”。除投入部分地方财力外,主要使用银行贷款,负债经营,滚动发展,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承包,取得了高速优质的成果,以后被誉为“深圳速度”。
珠海特区。珠海特区当时划定三片,共6.81平方公里。这里的建设从旅游业起步。1980年1月动工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珠海石景山旅游中心,1980年12月视察珠海于当年8月建成开业,借鉴国外希尔顿酒店的管理经验,微笑待客,礼貌服务,顿时誉声鹊起,成为实行改革开放后宾馆、酒店改变服务面貌的样板。
汕头特区。汕头特区最初批准建设的是龙湖片(沙滩地),只有1.6平方公里,以发展出口加工业为主。按照中央关于特区建设要有先有后的部署,这里的建设直到1981年底才着手筹备,1982年下半年才正式动工。
厦门特区。1980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厦门岛湖里村一带设立经济特区,划定面积2.5平方公里,首期开发1平方公里。厦门特区初期的建设,主要是新建高崎机场和扩建东渡港深水码头。湖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于1982年初才破土动工。
各个特区各有侧重
随着各特区先后开工建设,我想,特区到底怎么个办法,如何才能办好,单在国内研究有局限性,得出去看看。于是,确定由时任国家进出口委副主任的江泽民同志带队出访考察。参加这个考察组的有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同志,有粤、闽两省和深圳、厦门特区的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同志也参加了。他们在1980年9、10月间,先后考察了斯里兰卡、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墨西哥、爱尔兰这6个国家的9个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工业公园”。考察组从所见、所闻、所得的大量资料中,对国外经济性特区的基本经验归纳了五条:立法比较健全,可操作性强;开发建设有总体规划,从小到大逐步建设;管理机制灵活,地方和企业有很大自主权;注重人才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政策优惠,广以招商。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1981年5月27日到6月14日,我在北京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工作会议。会前,国务院各部门和两省都做了充分准备。进出口委、中央组织部、劳动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负责同志会前都带领工作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在进出口委的主持下,理论、经济界的专家薛暮桥、许涤新、范若愚、钱俊瑞等从理论上探讨和论证了举办经济特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会上认真总结了前段工作,参考国外各类经济性特区的成功做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举办经济特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意见,共有10条:
———特区的规划和建设要因地制宜,各有侧重,注重实施。深圳、珠海应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汕头、厦门先以发展出口加工业为主。
———海关对特区进口自用的货物、商品,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但通过特区运往内地者,按照有关进口规定办理。
———对外商出入特区办理手续,实行简化,给予方便。授权各特区可通知签证机关为来本特区的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办理入境签证。
———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特区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特区的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并可代理外贸部不统一经营的,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的该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业务。
———特区货币以人民币为主,外币限在指定范围内使用,同时研究在深圳发行特区货币的可行性;可以有步骤、有选择地批准外资银行到特区设立分支机构。
———多方筹措特区建设资金,主要利用外资,同时增加国家银行对特区的贷款,特区土地开发收入可全部留用。
———特区的某些基础设施,允许吸收外资进行建设,由特区自营或中外合资经营,自负盈亏。
———特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赋予充分的权力,使之能够机动处理问题,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建设特区与非特区的隔离管理线。
———加强特区的法制建设。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11月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订经济特区的可行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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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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