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存在风险所签协议必须有效
2009年01月12日 13:36水母网 】 【打印

“过年回家拼车 烟台到枣庄、菏泽”,这是今天上午记者在某论坛上发现一个拼车的帖子。随着春运的开始,返乡的人数逐渐增加,一些“一票难求”的网友便想到了拼车。因为现在个人自驾往返费用较大,所以不少有车一族也乐意与同乡进行拼车,于是春节前出现了不少“过节拼车返乡”的信息。

记者拨通了一个拼车者的手机,接电话的是一位姓郝的女士,她告诉记者自己是菏泽人,到烟台几年后买的车,因考虑到自己开车回家费用太贵,所以想找几个顺路者拼车。记者问及拼车要求,郝女士告诉记者,拼车费用要视总花费和人数来定,只能到目的地再结算,不过必须签一个“拼车协议”。记者问是否可以不签协议,郝女士说,因为自己是车主,所以回乡路上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要签订协议证明自己无责。记者随后的采访中发现,不少拼车者和车主很难达成协议,只是因为互相不认识不了解,有的车主不愿被怀疑,也有的不愿承担路上的风险。所以就算都愿意拼车,也很难拼车成功。

拼车到底需不需要签订一个“协议”?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智光法律事务所王智光律师。王律师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并无明确界定。但是拼车无论是对车主还是对乘车人都存在风险。车主降低成本,回避风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驾驶车辆属高度危险作业,相对乘车人,法律对车辆、车主、驾驶人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所以拼车前最好签订一个“拼车协议”,一般的拼车合同拟定需要注明车主与乘车人的基本信息、搭送时间、付费方式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理。但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如果“拼车协议”里出现“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或“后果与己无关”之类的条款,则该条款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律师提醒拼车者,虽然此类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为了避免犯罪分子,所以在拼车和签订协议前拼车者最好先了解一下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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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牟涛   编辑: 张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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