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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规定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
2009年10月31日 20:56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王飞 黄小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法律指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法律还对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法律还规定,馆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被指定的人员代理馆长行使职责。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馆长应当按期回国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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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飞 黄小希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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