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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
2009年08月25日 00:3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崔清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该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共分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

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有专家曾如此形容:一个人从他出生报户口开始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但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力面前如何得到保护?然而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的权限是比较乱的,强制措施基本上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各方面出于管理的需要,不论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行政强制法对使用权方面的配置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出台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这项法律的修改情况汇报中指出:“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草案还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根据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很多人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因为事实上,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例如行政权的范围边界在哪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应该如何权衡等问题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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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笑飞、崔清新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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