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时30分许,郭松林等发现万建国已停止呼吸,遂立即一起上前将万放倒在地,实施按胸、掐人中、吹电扇等抢救措施。
11时46分,郭松林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赶到南昌市第六医院请医生抢救,医生随即来到审讯室出诊,经检查,当场确诊万已死亡。
起诉书透露了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万建国接受审讯时,被戴上摩托车头盔。
两班人马审讯,都“反身吊挂”过万建国。而这,是领导授意。
起诉书称,审讯任务是由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查处处长夏红色共同布置的。当时夏向东说,万建国多次供述说法不一,且无法得到印证,要坚信万是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人不能用常规的审讯方法,要以暴制暴,可以采取吊挂的方法进行逼供。”随后,夏冬做了个反身吊挂的示范动作。
惨案发生后,夏向东又急于摆脱干系,隐匿证据。
起诉书称,案发当天12时许,夏向东赶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并向熊玉儿、夏冬交代,检察机关找他们调查时,不要透露其说过“以暴制暴”。夏冬请示是否要清理审讯室的工具,夏向东表示同意,审讯用的木棍、电警棍、绳子等随即被取走:三根电警棍被藏匿于办公室,木棍被丢弃到垃圾桶里,绳子被抛入河中。
谁来负责?
案发后10个月,邓鸿飞、夏向东、郭松林、熊玉儿4人被推上被告席,其中,邓鸿飞涉嫌故意伤害罪,夏、郭、熊涉嫌刑讯逼供罪。
起诉书称,法医鉴定的结果是:万建国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肺挫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审讯过程中精神紧张、疲劳等因素作用下以及其本身所患的心脏病变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其中,机械性损伤等因素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本身所患的心脏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促进作用。
对于负责审讯万建国的第一班警察,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均免予起诉,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免予起诉的第五人是聂军。
从罪名认定到起诉对象,万建国家属的代理律师刘巍、张凯均表示异议:“万建国被害致死是所有被告人对万建国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所有的涉案人员都应当以相同的罪名起诉,但本案却是一个特例,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三个是刑讯逼供罪。依据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所有涉案人员都应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现在的起诉罪名有偏袒被告人,避重就轻的倾向。”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夏冬等5名犯罪嫌疑人,是对犯罪的纵容,对死者的不公,对法律的破坏。这5个人都曾殴打万建国,对其使用反铐吊起、电击等酷刑手段。万的死,是几个人共同刑讯逼供造成的,都应被起诉。”
庭审进行了一天半。对于被害人一方的疑问,检察官一一予以回应:
邓鸿飞的行为超出刑讯逼供意图范围之外,转化为故意伤害,但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夏、熊、郭三人同样没有杀人的故意,他们的行为均属于刑讯逼供。
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起诉负责审讯万建国的第一班警察,是因为第二班警察无人反映接班时发现万建国身上有明显伤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没发现万在第一班审讯时受到严重伤害。
至于法医鉴定结果,刘巍同样持怀疑态度,“每一个人体都存在‘潜在病理改变’,直接的外力是引起病变发生的原因,没有外因的作用,不存在病变发生的可能。所以将病变成为死亡的辅助原因,是有意减轻加害人的罪责。”
“他没有心脏病,”吴佩奋说,丈夫身体很好,可以围着离家不远的澄碧湖跑四五圈,经常握紧拳头举起胳膊向她炫耀臂肌,自诩像健美运动员一样结实。
出庭质证的鉴定人表示,有些人平时可能已经有心脏病变了,但是平时没有发现或者发作。但是环境和条件具备的时候,这些病变就会起作用。
更为激烈的辩论发生在检方与被告方之间。
邓鸿飞的辩护律师认为,邓打万建国是受领导指使,且击打部位不是致命的。审讯是几个人一起所为,行为性质应该一致,为什么罪名比其他人重?
夏向东的辩护律师认为,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夏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其同时布置审讯任务的夏红色也有罪,两人当时表达的意思类似。同时,夏向东否认自己说过要“以暴制暴”之类的话。
但一起出庭的另外三名被告人均指认夏说过这句话。
熊玉儿和郭松林的律师做的也是无罪辩护。
作者:
左志英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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