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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暂缓执行“旅客可携打火机等登机”规定
2008年12月19日 17:50民航总局网站 】 【打印已有评论0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民航局决定暂缓执行《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民航〔2008〕5 号),旅客出行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民航〔2008〕2 号)、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2008〕3 号)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前报道:

国家民航局通知:20日起坐国内航班可带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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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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