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革命战争到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共的土地政策在大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不断变化着。苏区的“耕地农有”到抗战的“减租减息”;土改时期的“耕者有其田”到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直至家庭承包。在如许曲折的变化背后都能隐隐看出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心中宏大的目标。无论是实现中国农民千年来拥有土地的梦想,是集中力量发展工业建设国家,还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无不反映出中共高层对国家民族繁荣富强理想的构建和对中国现实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过程。【网友评论】

 
 

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宗旨

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衡量中国一切政党政策及其实践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要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政策时,就必然要将是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农地政策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80多年的历史证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制定和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政策的必由之路。只要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真正做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农村就兴旺发达;忽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就会遇到坎坷和曲折。【详细】

 

实现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政策

家庭联产承包谱出新篇章

“反帝反封建”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本任务。消灭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中共依次提出了“限租、限田”,“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政策,到1953年土改完成基本上实现了“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目标。【详细】
从1953年党确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确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村土地政策的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向“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发展,最终发展演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政策。【详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详细】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土地法规
 

土地·人类生存之源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源泉。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一大”党纲中提出土地问题起,就一直十分重视土地和土地确权,并不断推出伟大举措发展土地理论与实践。这里回顾党在各历史时期颁布和实施的土地确权法律法规。【详细】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法

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至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完善和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不断制定、颁布和实施与土地法相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
    1933年6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土地部发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强调要实行土地登记。苏维埃发给土地证与农民,用这个土地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他人不得侵占。【详细】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法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的经验,并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共16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十一条明确:“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
    当时,颁发土地证成为各地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胜利成果、确定产权、查实田亩、提高农民生产组织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中共中央也及时肯定和推广各地土地改革中确权登记发证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多次对一些地区土地改革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 【详细】

 
 

正确认识国情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农村土地政策的成功所在

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农民土地问题的具体方针政策是不同的。条件变了,任务变了,党的方针政策也势必要做出相对应的调整。农村土地政策应从当时的基本国情出发,尤其是要根据当时当地主要矛盾的转换而转换,做到认清国情,与时俱进。正如毛泽东指出:“当革命的形势己经改变的时候,革命的策略、革命的领导方式,也必须跟着改变。”历史证明,凡是正确的农村土地政策,都是正确认识国情后作出的政策选择,只有国情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才是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详细】

 
 

红军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

1930年,闽西完成土地分配、焚烧旧地契和颁发土地证后,世代受尽地主剥削的劳苦农民手捧耕田证,跑到自己分到的土地上,唱起幸福山歌。1928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第37号通告,明确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以县苏维埃政府名义发给土地证,旧时田契、佃约一概废除。1929年7月27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已分配土地的地方要登记,由县政府发耕田证;强调所有地主阶级的田契佃批等限期交当地政府焚烧。1931年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同时通过了土地部提交的《土地登记法》。【详细】

 
 

抗战时期:暂停没收地主土地 推行减租减息

抗战时期,中共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适时实行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1935年8月,在共产国际七大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指导下,土地政策开始转变。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把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初步发动。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做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督促各根据地认真执行,还规定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肯定了农民、开明地主、富农的革命性,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部分地区普遍深入阶段。【详细】

 

国共内战时期:发动土地改革 实现耕者有其田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专门谈了土地问题。指出“耕者有其田”,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毛泽东还指出减租减息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党的土地政策开始由减租减息向彻底土地改革过渡。主张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方式获得土地,没收土地者也仅仅是针对大汉奸。与此同时,还设想通过征购的办法获得地主土地。1947年夏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详细】

 
建国后中共各时期的土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党对土地包括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加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地权的重要措施。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决定自1950年6月30日起公布实施。【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该法共6章40条。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详细】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1950年政务院通过并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条例21条强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证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详细】

改革开放后的土地法  

1986年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法规。【详细】

 
 

建国初全国土地改革 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得到实现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通过并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条例21条强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证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证其土地所有权。土改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详细】

 
土改后的农村土地所有:
私人土地所有权归农民自身

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党对土地包括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加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地权的重要措施。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规定。指示共计11项规定,并附有土地证式样。该指示首先表明: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强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乡或村政府,应备土地清册以备考。【详细】

土改后农民对土地的权力:
可自由买卖出租自有土地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改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详细】

建国后农民和土地关系:
农民可脱离土地自由迁徙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详细】

 
 
中共土地政策如何赢得民心
 

中共对土地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是一个探索的过程,期间充满正确与错误,可贵的是其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立场鲜明、态度坚决,所以在不断修正错误中走向了成功。 【详细】

中共对土地问题的初步探索  

中共一大纲领提出没收资本家的土地归社会公有,这是属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各根据地结合实际开展土地革命,不断克服“左”倾错误,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王明“左”倾错误导致根据地几乎全部失去。 【详细】

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  

抗战时期,中共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适时实行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降低了封建剥削,促进了乡村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贫雇农生活水平和经济政治地位,巩固了工农联盟,推动了乡村各阶层联合抗日,扩大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基础。 【详细】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专门谈了土地问题。指出“耕者有其田”,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毛泽东还指出减租减息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详细】

 
 

1953年农业合作化推进 土地由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从1953年开始,中国便开始了农业合作化的土地制度,农业合作化的实质是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将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私有经济改造成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的过程。农业合作化先后经历了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至1953年底)、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社(1954年至1955年)和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1955年至1956年)三个阶段。高级社阶段是农业合作迅猛发展的阶段,是合作社经济和集体化经济的一个重要分水岭。高级社不再像初级社那样承认农民的私有权利,社员私有的土地全部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详细】

推行农业合作化原因之一:
农村贫富分化现象重新出现

土地改革以后,得到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出现“中农化”倾向,甚至有的翻身农民跃入“富农”行列。但也有部分农民因天灾人祸、不善经营等原因破产贫困,不得不出卖分到手不太久的土地,再次沦为赤贫。农村中贫富分化现象,引起毛泽东的重视和担忧。毛泽东认为:“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大合作社才可使得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详细】

推行农业合作化原因之二:
个体农业不能满足工业需求

1953年毛泽东指出:“城市蔬菜供应,依靠个体农民进城卖菜来供应,这是不行的……大城市蔬菜的供求,现在有极大的矛盾。”“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大的矛盾,需求大大增加,供应不上。”“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个体所有制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生产力发展了,才能解决供求关系矛盾。”【详细】

推行农业合作化原因之三:
个体农业难为工业提供资金

为了推进国家工业化进程,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投入。陈云在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搞工业要投资,必须拿出一批资金来,不从农业打主意,这批资金转不过来。”因而这些资金中,一个相当大的部分只能靠农业方面积累起来。这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依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国家积累工业发展资金。而大规模的轻工业的发展,却受到了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的阻滞。【详细】

 
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详细】

基于农民所有制的生产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详细】

逐步所有制转变的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详细】

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详细】

 
 

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开展 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无偿收归公社高度集中

1958年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动了人民公社运动。决议指出人民公社作为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多的组织形式将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正是决议的这种观点导致人民公社的推行速度远远高于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其中“一大”主要表现为规模大,一个公社平均有500户农民,1000个劳动者和1000亩土地;“二公”指的是公有化程度高,社员的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人民公社阶段,除了以社会为基本的核算单位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还采用“干活不记工,吃饭不要钱”等方式,使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到处泛滥,并有土地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化的趋势。【详细】

 

人民公社本质特征:社政合一

人民公社时代限制农民流动

人民公社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详细】
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详细】
 
 

1960年代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奠定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的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和调整。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的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也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的重要历史文件依据。 【详细】

 
人民公社的成立和特点
 

农村合作化的盲目推进,暴露了土地制度中各种各样的缺点和不足。由于受冒进的“左倾”情绪的影响,在遗留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1958年,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动了人民公社运动。【详细】

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  

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其中“一大”主要表现为规模大,一个公社平均有500户农民,1000个劳动者和1000亩土地;“二公”指的是公有化程度高,社员的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的机构设置为三级,包括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其中生产队是基层劳动组织,公社统一负责生产盈亏。【详细】

对人民公社的补救  

1960年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规定将生产队作为基本的核算单位,即由全民所有改为由公社、大队、生产队队三级所有,至少7年不变。1962年,中央发出文件,将该年限延长至30年。但是“三级所有”是一种上下行政隶属关系,仍然存在生产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它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经济组织的职能,仍然没有有效解决土地产权的界定问题。 【详细】

人民公社积累工业化资金  

政社一体的集体公有制,构造了截然不同于传统中国农村的制度和组织基础。因此从形式上看,中央政府是通过对农民产权的一定保护获得了税,而通过对农民产权的侵入获得了租金。所以说,人民公社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一个产物,是实行统购统销及合作化的同时演变形成的农村基本制度。究其实质来说,它的存在并不是村社内部农民与农民之间权利合作的纽带,而是国家为积累工业化所需资金,降低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交易成本而构建的组织载体。 【详细】

 

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制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1978年12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发端的农村改革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序幕。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是涉及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改革,实际上这种经营体制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同政治体制改革相联系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兴起,是以政治思想领域“拨乱反正”为先导的,允许和支持改革,尊重农民对大包干到户的选择权,建立农民群众有权、有责、有利的农业经营体制,这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推进。“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农村土地不再集中经营,2亿农户成为自主经营的商品经济细胞,以及数千万乡村中小企业的兴起,不仅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农村高度集中“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解体。【详细】

 
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历程:
“包产到户”率先打破坚冰

直到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仍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决定》开了一个小口子。各种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占50%。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的是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详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的94.5%.文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长期发展方向。第一条从政治高度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也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解体。 【详细】

城乡二元体制的逐渐打破:
农民跨地区流动进城就业

改革开放前,封闭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大量劳动力滞留农村。中国资金的原始积累采取“以农养工”的方针,用“剪刀差”等办法,从农村抽走资金,用于城市工业化建设,而对占总人口80%的农民,采用行政手段,实行严格的城乡隔离政策,致使大量的劳动力长期封闭在农村。家庭承包制解放出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找出路,越来越多的农民勇敢地离开了本乡故土,走上了打工的艰苦历程,到外省、到东部发达地区、往大城市流动,终于形成了波澜壮阔的“民工潮”。【详细】

 
中国改革从农村突破
 

1978年12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发端的农村改革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序幕。回首近3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所走过的风雨历程,梳理农村改革的历程脉络,系统总结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对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详细】

中国农村改革的大包干实践  

农村改革前,中国农民对改革的探索和试验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小岗村之前,还有过两次标志性探索。全国其他地区也出现过包产到户。农民对改革的探索和试验虽然最终无功而返,但为后来中国农村的改革埋下了种子。【详细】

改革从农村开始突破的原因  

改革从农村突破是历史的必然,长期不合理的农村经济体制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是推动农村改革根本动力。【详细】

中国改革从农村突破的意义  

农村改革的伟大意义在于推动城市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打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障碍,推进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详细】

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政策核心

土地政策是中共执政的基本手段

土地政策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和执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解决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为其核心内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始终围绕着所有权与经营权而进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紧紧抓住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就是抓住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和根本。这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认识水平,又体现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对赖以生存的土地的迫切要求。【详细】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农村土地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赖以发展的基础。1936年毛泽东说:“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国共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实质上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实行了正确的农村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并取得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正确的农村土地政策可以把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引向成功。【详细】
政策是政党执政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国民的绝大多数,没有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就没有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在中共执政的基本手段之中,农村土地政策显得尤其重要。重大的农村土地政策是由党代会制定出来的,然后交由政权机构执行,或由政权机构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农村土地政策、规定来落实,使党的意图成为国家政策。【详细】
农村土地为国民衣食住行生活所必需,农村土地政策是各种政策中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摹础,土地是农业的基础,从而农村土地政策就成为农业经济制度体系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或主体政策,农业的发展总是和农村土地政策的创新和变革密切相关。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农村土地问题。【详细】
 
 
小岗村是怎样出现的
 

改革是从纠正“左”的错误、放宽农村政策开始的。安徽省一些地方偷偷搞起了联系产量责任制,揭开了安徽省农村改革的序幕,敲响了中国农村改革的钟声。【详细】

“双包到组”首先兴起  

生产队分4个作业组,年终缴国家的征购任务,集体的提留后,剩下都归组里自己分配。“双包到组”推行伴随着激烈争论。【详细】

小岗村首创大包干  

随着双包到组的发展,也出现了一部分生产队暗中搞起了包产到户。这其中,凤阳县小岗生产队暗中搞起了“大包干到户”。【详细】

关键时刻邓小平讲话支持  

在巢湖会议上省委领导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内部谈话。旗帜鲜明地支持肥西包产到户和风阳的大包子。【详细】

一部土地制度史就是一部中共从夺取政权到建设国家的政治史。从这段历史中,我们能看出中共为何能赢得内战的胜利,又是如何为建设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而不断努力。另一方面也提醒着我们,普通的民众们,又为实现千年来民族的梦想做出了什么抉择又付出了怎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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