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式“法治”:
君主借以厉行专制的工具 |
|
法的特点在于国家强制力保障。这种保障从积极的方面说在于国家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从消极的方面讲在于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国家强制力的强弱对法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封建社会里,君权是国家强制力的集中体现。封建社会所能实行的只能是君主“缘法而治”的法制,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封建社会的法制需要君主自上而下的推行。商鞅变法之所以能够成功与君权保障是分不开的。【详细】 |
|
秦国式“国家”:
由官吏以力聚合 一放即散 |
|
研究秦朝的历史,不能只强调它的“大一统”而“过把瘾”,更重要的是要探究它的“短命”。明朝刘基把自秦以来的国家控制社会的方式,概括为“以力聚之”,说它犹如“以手抟沙,拳则合,放则散”,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不能因为自秦以来中国有两千年的“秦政”,就觉得秦朝的统一有多么的了不起。两千多年来,人们总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不总也要大讲秦亡的教训吗?
【详细】 |
|
秦国式“社会”:
唯利是图 毫无羞耻 |
|
战国的风气,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的全社会的“免而无耻”。司马迁说:“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即法令是用来保证制度的实行的,而制度本身的好坏则不在法令。其言下之意:如果以法令为标准来设立制度,而以刑罚来保证法令的实施,就是本末倒置了。国家政令的贯彻实行,仅能仰仗予富予贫、予贵予贱以及施用严刑峻法的权力,守法就只是出于恐惧和贪欲,就会“免而无耻”。
【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