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军事纪律:秦军百战百胜的另类原因
2009年08月04日 09:09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三是军事训练不如律。训练有素的射手、熟练的战车驾驭者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秦律对这些特殊人员的训练有严格规定,违犯规定即为犯罪。“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战车驾驭者训练四年还不能胜任,教官要罚一盾,接受训练的人取消御者资格,服四年徭役作为惩罚。“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训练和选拔的弩机射手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艹鬼)者,耐。甲即兵,检阅和训练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冒充两支部队的话,军官要处耐刑。

四是冒领、倒卖军粮。军粮是重要的军用物资,秦律对吃军粮的资格有严密规定,不按规定冒领、倒卖军粮即属犯罪。“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殴(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左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冒领军粮被发觉要罚二甲,非官吏者加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主管县令、县尉、士吏罚一甲;私自出卖军粮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县司空等罚一甲,买军粮者罚二甲,军粮没收,主管县令、丞各罚一甲。对冒领、偷卖军粮的犯罪规定如此严密,受到处罚的人如此之多,显示出秦代对军粮供应的重视和管理的严密。

五是夺中卒传。被征发的士兵在上前线时,要使用各地方的传车来运输装备和物资,秦法严惩夺取运输当中的军用物资的行为。“轻车、坼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轻车、坼张、引强、中卒均为当时军队中的兵种,其装备较多,必须用传车运输。如果有人夺取运输军用物资的传车,当地县令、县尉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六是募马不胜任。合格的战马是重要的军事装备,军队的战马由地方县令、丞、司马负责选送,如果选送的战马不合格要受处罚。“募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募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选送战马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到罚一甲或二甲的惩罚;还要削去官职,永不叙用。

5.违犯兵役制度和军功赏罚规定罪

一是行戍不以律。指违犯兵役制度的各类犯罪。秦国的兵役制度十分复杂,按规定,编户到一定年龄必须服兵役。《秦律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否则主管的县啬夫、尉及士吏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县官不能把应服兵役者收藏为弟子(依附者),帮助他们逃避兵役,否则县尉、县令都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保证兵源。秦制,有战事时地方官吏和有爵者亦须服兵役,“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索引》:“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就是证明。《秦律杂抄》规定:“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服役者由县尉选拔,如果选拔出的啬夫和假佐等人员不服从命令服兵役,要罚二甲。

二是军功赏罚不如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日:“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军功是军人升迁的基本途径,所以秦在军功登记方面有严格规定。《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秦简《封诊式》记载了两个士兵争夺首级的案件,足以说明秦代军人为了获得军功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战友的首级冒充敌军首级领赏。秦对这类军事犯罪严加惩处,也就不足为奇了。《秦律杂抄》有“中劳律”,属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规定“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如有私自增加劳绩年数者,不但要取消劳绩,还要受到罚一甲的惩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死事即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二、秦代对军事犯罪的惩治及其特点

1.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

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主要有死刑、肉刑、赀刑、劳役、迁徙、撤职等刑罚。

死刑。在秦代对军事犯罪者的惩治中,死刑是最常见的,而且执行方式各异,有斩(如白起指挥长平之战时规定“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戮尸(成蠕叛乱失败后,“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诛死(“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等,罪大恶极者要被枭首、车裂、灭族,如缪毒叛乱后秦始皇下令:“有生得(士毋)者,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即使罪犯逃亡他国,秦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重金购求,坚决惩处。如秦将樊於期逃亡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最后由荆轲把樊於期的首级送回了秦廷。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罪犯,都会处以死刑。

郑安平   犯罪   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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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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