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制当作专政的刀把子,这是在1994年之前的法制的主要理念,比之前完全无视法律的“人治”要进步。但这一时期也只是把法律看作是执政统治的工具,“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是把法制作为保境安民的工具。在这个阶段,我们很少看到法制对于社会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对于国家制度文明、对于整个人类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查看详细】
这一时期是一个非正式的制度治理的阶段,立法仅仅是政策层面的,因为它不考虑可诉性,不考虑可操作性,更带有一种宣示性。但是这里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和权威性,有一定的公开性,又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它有文件、规范、规章,都以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10年就是用政策治国,用文件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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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段的立法,针对的是涉及中国改革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出台的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和百姓关系最直接的、利益最密切的一些法律,如《物权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等,此时的“法”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了,可以说已经发生了“质变”。【查看详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6月,监察部正式成立;1993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这一系列举措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2007年5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然而,这种权力的限制仍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法治”仍未渗透到整个政治体制的骨髓里。【查看详细】
伴随着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的改善,中国的利益格局、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并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同时也形成了新的、多元的政治参与群体。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参与、民间公益参与、自发群体参与等方式都将大众更多地融入政治之中,让协商民主更进一步。【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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