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代前后土地革命的根源并不在“地权不均”
2008年10月13日 10:52《历史研究》 】 【打印
  除应付必需的各种支出外,在社会不靖的情况下,地主、富农还要承担许多额外的开支:“有队伍来时,保长带人来,还要交一点。我们(指普通农民——引者注)交得很少,地主、富农交得多……都是土匪队伍来收。”(注: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专题访谈·王楼村祝永良》,第500页。)不少调查材料都证明了地主、富农承受的压力:浙江丽水城区第四行政街1940年代末各阶层收入总数410373斤谷,各项捐税负担总数77871斤,平均负担额为18.97%,其中地主25.9%,富农9%,中农26%,贫农15%,雇农2%.(注:《丽水县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7页。)江苏武进县梅港乡第二保田赋及捐税的负担情况是,地主、富农平均每人负担0.95石(折米),每亩负担0.238石;中农平均每人负担0.455石(折米),每亩负担0.32石;贫农平均每人负担0.288石(折米),每亩负担0.343石。(注:《武进县梅港乡农村情况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37—138页。本文根据调查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了合并的重新计算。)地主、富农相比其收入的实际负担要低于中、贫农,但是,人均负担则远高于中、贫农。在土地革命兴起、政府军队活动频繁地区,地主更是不堪重负,军队“要饷要粮草要伕子,都取之豪绅地主,不如意的打骂随之,甚至把做土劣惩办”。(注:《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17—18页。)不断恶化的处境,使有些地区地主对土地的兴趣大大下降,江西万载中下等田,“地主企图摆脱粮税捐款,只欲收一两元代价,即可成交,然亦无人顾问也”;(注: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上海:申报月刊社,1935年第4版,第26页。)南昌“下等之地,其地主有愿倒贴数元出卖以图避免捐税者……许多地主宁愿放弃土地不肯登记”;(注:王世琨:《南昌实习调查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72种,第84988页。)闽北也有报告:“有田之人,多以田产为累,且繁重的租税与低下的农田收益,再复增长其势,故购置田地这一观念,在一般农民中并不发生作用。”(注:徐天眙:《闽北农村社会分化之一形态》,《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414页。该文作者认为农民对购置土地缺乏热情有利于地主的土地集中,其立足点是地主可以避免普通农民应该承受的负担,但实际上除一部分拥有政治权力的地主外,许多资料显示,大部分地主在这方面所具有的能力是有限的。该文呈现的事实和其由此推理得出的结论间难以统一,显得牵强。曾任浙江省主席,本身家庭也是地主的黄绍竑就谈道:“民国以后,政治军事上得势的地主,他们得来的钱,大都在商业上谋发展,或存放在外国银行里,因为那时地租的收入有限,在地方上发展已成末路了。”(黄绍竑:《李宗仁代理总统的前前后后》,《文史资料选辑》第60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6页))

  当然,在肯定当时调查材料对农民状况描述总体上可信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一些调查数据作客观分析。如浙江大学对兰溪2045户农户负债情况调查结果是,放款56736元,负债210908元,负债比放款高出15多万元。(注: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第127—128页。)浙江嘉兴5113户的调查负债总额为712167元,放款总额为20524元,负债额为放款额的30多倍。(注: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158页。)在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间借放款主要为相互借贷的格局下,(注:浙江嘉兴借款中,私人借款占到52%,店账(实际也具私人性质)30.5%,合作社借款仅为3‰。(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159页)全国范围的调查也显示,私人借款占到62.4%,合作社借款仅为1.3%.(《各省农民借贷调查》,《农情报告》第2卷第4期,1934年4月))这样大的借放款差距难以令人置信。由于农民对调查目的不了解:“疑为收捐之整备”,(注:《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239页。)在调查中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往往“收入项隐瞒不肯实报,支出项目大部实在情况”,(注:李柳溪:《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江西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1941年印行,第115页。这种状况张闻天在其1940年代初主持的调查中也有注意:“照例农民们关于自己的收获量总要说得少,关于自己的消费量总要说得大,以证明其‘不够吃’,生活很‘凄惶’。”(张闻天:《神府县兴县农村调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7页))这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农民收支情况的真实了解。客观地看,1920—1940年代农民的困窘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未遭遇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的情况下,农民整体已经无法维持生活。通常,在土地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时,贫穷农户会设法通过出卖劳动力维持生存。据调查,江苏无锡一般贫苦农民副业收入占总收入的25%左右;(注: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市(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315页。)而浙江嘉兴塘江乡贫农的副业收入高的达到其总收入的76%,一般的家庭也在20%左右,远高于全乡平均数6.8%;(注:《浙江嘉兴塘江乡农村经济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9—130页。)江西赣县七鲤乡的调查也注意到:“一般农民能以劳力争取自己自足”。(注:李柳溪:《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第115页。)此外,生存法则还迫使农民作出如溺婴这样一些堪称残忍的行为,“穷人家是用溺婴来减少和避免贫穷的压力,所以溺婴在村坊上也是不遭指责的事……做娘的心里是舍不得的,但她晓得,孩子留下来反正也没条件供她吃饱穿暖,养不活还不如死了的好。”(注:李友梅:《江村家庭经济的组织与社会环境》,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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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道炫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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