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代前后土地革命的根源并不在“地权不均”
2008年10月13日 10:52《历史研究》【大 中 小】 【打印】
  二

  闽赣两省调查材料所反映的土地占有状况,如果放到更广大的东南地区加以考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关于1920—1940年代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20世纪上半叶有众多的调查资料,其中,阶级划分方法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不少调查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调查以纯客观的姿态进行,以地主、自耕农、佃农作为中心概念,将农户以占有田亩大小而不是以阶级进行类别划分,根据他们的调查,东南地区各类农户所有田亩基本状况如表4(括号内为占地百分比)。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2卷第3期,1934年3月;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国立浙江大学、嘉兴县政府,1936年印行,附录第13页;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第121页;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9页,由于该书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编印《浙江省农村调查》书名重复,后凡引该书者均在书名后注(农复会本)。

  说明:*包括5亩以下农户。

  **此为20亩以上所有农户数。

  ***该列为占地数据。

  将上述数据和前述闽赣两省的调查结果相比,两者间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即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占农村中的大多数,缺地少地问题不容忽视,拥有较大规模土地的农户数量很少,土地集中程度有限,自耕农占优势的状况相当明显。事实上,当时关于东南地区自耕农比例的专门调查数据也显示了自耕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地位:浙西75村中,自耕农占32.9%,自耕农兼佃农占30.4%,佃农占36.7%.(注:韩德章:《浙西农村之租佃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4卷第1期,1934年3月。)南京汤山自耕农占61.4%,自耕农兼佃农占29.7%,佃农占8.9%.(注: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江苏句容自耕农占57.2%,佃农占15.79%,自耕农兼佃农占26.98%.(注: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20页。)

  以农户占有田亩多少为依据考察农村土地占有关系,虽然避开了阶级这一被当时有些人认为存在主观倾向的概念,但确实也存在一些未能克服的问题。一是普遍没有注意村外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而村外地主在许多地区土地占有中拥有着不可忽视的份额;二是以农户而不是以人口为标准在当时家庭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人均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忽略农民的社会身份、社会关系也不能对其与土地的关系作出准确说明。因此,客观地看,1930—1950年代初,根据阶级分析方法所做的一系列调查值得重视,尤其是1950年代前后中共土地改革部门为配合土地改革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更具全面性、客观性,下列数据基本取自于这样一些调查材料。(注:1950年代前后中共土地改革部门所做调查的可靠性与其重视调查研究的传统、掌握的资源、调动的力量、调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的目标是分不开的。中共有关部门关于土地问题的大规模调查早在抗战时期就已在相当严谨的要求下展开,北岳区为进行农村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调查动员人数达到17000余人,3名区级以上干部因进行调查而被敌包围牺牲。(参见郑天翔:《北岳区农村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调查资料》,《行程纪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年,第1页)这些确实使其在土地和阶级关系的判断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当然,中共这些调查也存在不足,一是对农村生活、农村社会重视不够;二是“对地主占地往往有所夸大”。(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01页)但前者基本不影响本文论述,后者则与本文论点呈反向关系,恰可为本文论证留有余地。)



  资料来源:《皖南区农村土地情况》、《临泉县农村经济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4—5、36—37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人口总数及比例根据第355—363页有关表格计算,土地占有比例见第128—130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178—179页;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0页,人口数据参照第31页及第202—206页计算(以下引用该书注为《江苏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江阴县农村经济概况》、《无锡县云林乡农村经济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29—30、107页。

  说明:*关于这一时期土地占有状况有相当多的数据,为更具代表性,本表选取已经过严格选样、且规模相对较大的调查成果。

  **浙江是村外地主比较多的地区,如果考虑到村外地主的因素,该列数据应和实际占地情况应有一定差距。根据1952年编印的《浙江省农村调查》提供的材料,加上村外地主占地,浙江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常常达到50%左右,但这些统计都在总田亩中忽略了公田的数据,极有可能是将公田算在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内,而浙江是公田发达地区(平均达到16.35%),这使该省有关调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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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道炫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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