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代前后土地革命的根源并不在“地权不均”
2008年10月13日 10:52《历史研究》 】 【打印




  资料来源:《银坑区土改运动总结》,江西省农协第二工作团,1950年编印,第3页;《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江西九江县石门乡解放前的社会情况调查报告》、《土地革命至解放前夕的刘坑乡》,《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17、146、102页;艾德加·斯诺:《红色中国杂记》,党英凡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47—49页;《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59页;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

  说明:*该列数字为抗战前数据。

  **公略县为苏区时期由吉安、吉水划属。

  ***江西28村包括12个苏区村、9个游击区村、7个白区村,涉及人口29354人。

  从上述调查材料看,占人口7%左右的地主、富农占地最多的超过60%,最少的仅6.3%,规模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两个调查中,福建66县不到20%,江西28村则为30.4%.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抗战前地主占地包括公田在内为28.72%,被认为是“土地集中程度为一般乡”,(注:《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17页。)可以看出,这些数据基本是以30%为中轴。相对而言,占人口40%左右的贫雇农土地占有率比较接近,多在20%左右。

  将上述数据和前述多种调查综合看,闽、赣两省农村以自耕农为主的构架可以成立,以往关于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的说法在有关调查中并没有得到证实。(注:作为一种政治宣传,有时具体调查和结论本身就相互冲突,如江西宜春一个村的调查显示,该村地主占地18.98%,贫农人口占58.4%,占地45%,贫农占地比例应是较高的,但其结论是“占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却无田耕种”。(马成礼:《江西省袁州专区农村情况调查》,《长江日报》1950年7月17日))江西宁都刘坑乡是上述数据中地主占地惟一超过60%者,但该统计包括公田,(注:公田作为一种宗族、团体的占有形式,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尤其是赣南、闽西往往采取轮耕制,某些利益集团控制公田的可能性更小。但轮耕制却也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公田不属于任何个体,所以公田在轮耕中地力常被破坏、浪费,农民“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晋江县侨区农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102—103页)考虑到赣南、闽西公田比例巨大,其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且该乡地主出租土地中有70%属于皮骨田,即业主占有田底权(所有权),佃农占有田面权(使用权),佃农租额要比一般的皮骨全田低20%—30%,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占地有一定区别。(注:其实,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状况在当时东南农村如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广泛存在。费孝通在江苏吴江庙港乡开弦弓村的调查注意到当地土地占有“分为两层,即田面和田底”,(费孝通:《江村经济》,戴可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6页)而江苏常熟“全境大都是这样”。且由于地主衰落,使用权出卖后“往往无力赎回,佃农也常藉此刁难地主”(《调查日记》,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83页),所有权权益大幅贬值。1930年代后期及1940年代,使用权价格常常高于所有权,地主对土地的控制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这一统计并不完全可信。事实上,土地改革前江西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结论就指出,江西“从全省范围来说明,估计地主土地约占百分之二十五,某些地方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甚至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富农土地约占百分之十五,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公田约占百分之十,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个别县区约占百分之四十以上”。(注: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稍后江西的调查结果仍显示,1940年代末,地主、富农、公田占地“一般多的可达40%,少的15%至20%(苏区)”,(张日震:《江西土改试点工作情况》,《中南土改简报》第4期,1950年12月)和刘俊秀的结论无实质差距。然而该调查材料一开始就声明:“对各阶层的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过去的认识是有偏差的。过去估计地主、富农、公田只占土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但如上文所示,调查的最终结论实际和这一估计并没有区别。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显现的心态,在当时的调查中有相当的代表性,即事实和理论间的落差造成调查者相当程度的困惑和不安。)这一结果,和近年学者提出的全国范围综合估计地主、富农占地约50%的结论比(有理由认为,这一结论可能还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高估),闽、赣两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较之全国并不算高的。无怪乎1950年代初湘、鄂、赣、粤、豫等省农村进行的调查中,江西和河南均被列为土地较为分散的地区。(注:张根生:《中南区各省农村社会阶级情况与租佃关系的初步调查》,《新区土地改革前的农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26—28页。1930年代也有调查认为江西“大地主绝少,百亩以上者仅千分二三,十亩不足者,占百分之七十四,可证明农场面积之狭小,与土地之过细分割,同时可确知本省绝无土地集中之现象”。(王世琨:《南昌实习调查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72种,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84984—84985页))而从江西、福建两省调查材料看,福建土地集中程度其实还要低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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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道炫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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